本报贵阳11月26日电记者阎志江一起由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今天在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当庭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据悉,此案是贵州省首例检察机关以民事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前后,熊金志、雷章、陈廷雨三人协商合伙在贵阳市小河区竹林村所属乌龟山上开发旅游餐饮项目。9月25日,被告熊金志与竹林村村民委员会(本案第三人)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约定由熊承包乌龟山作为绿化管理使用,并不得损坏植被,只能培植花卉和盆景,承包期50年。9月28日,熊金志、雷章、陈廷雨三人另就承包经营项目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同签订后,三被告未向任何部门申报规划、土地使用及建设施工手续,即在乌龟山上进行施工,造成乌龟山山体损坏,山上林木植被被破坏2000平方米。2007年4月,因为有关部门整治“两湖一库”污染及被告自身资金不足等原因,工程停工至今。
原告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三被告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水源保护区内修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在阿哈水库乌龟山上违法修建的房屋;恢复阿哈水库乌龟山上被毁坏的植物2000余平方米。
经环保法庭当庭组织调解,原告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熊金志、陈廷雨、雷章、第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在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拆除在贵阳市阿哈水库乌龟山上修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恢复乌龟山上的植被;如果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拆除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则原告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