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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综合管理于法无据致使能源管理体系混乱 法律保障 能源安全等你快点来

  “你的车改烧天然气了吗?”

  “已经改了,再不改,烧油就等于喝血啊!”

  两个出租车司机通过车载电台交流着跑车“心得”,记者也饶有兴致地听着。一位“的哥”告诉记者,开车的时候听广播,也知道能源安全之类的事情,但咱关心不了大事,我们的感觉就是“油价贵,挣钱难,这油得省着用。


  这位“的哥”的话很朴实,也代表了包括记者在内大多数人对能源安全问题的看法。

  而对于专门从事能源安全研究的杨泽伟来说,我国的能源安全问题,则不仅仅是“挣钱难”这么简单。

  2005年12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研究———法律与政策分析”,获教育部批准立项。以此开始,在珞珈山下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由武汉大学副校长黄进牵头,组织国内外研究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的学者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对此课题进行研究。如今,该课题已结下一批果实。

  初冬的阳光,还是能让人感到点儿暖意。记者沐着阳光前往武汉大学法学院采访杨泽伟教授,他是该课题的主要参与人之一。但从杨泽伟的叙述里记者却感到,对中国能源安全来讲,阳光可能并不温暖。

  “我国的能源安全,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杨泽伟说。

  “能源法”依然半遮面

  杨泽伟将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的根源归纳为结构性危机、管理性制度危机两方面。“这二者相互联系、交互影响,但其中最根本的是管理和制度方面的危机。”杨泽伟说。

  “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科技部、国防科技工业局、环境保护部、电监会……”杨泽伟一口气列举了多个能源管理部门,他说: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一方面难以出台统一协调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即使出台了宏观能源政策,也没有专门机构贯彻实施,更无法实现长远的政策目标。

  杨泽伟举了这么一个例子:目前中国石油管理权分散在数个部委、十余家司局级单位。仅国家发改委就有七个司局级单位分别管理石油投资、运输、价格、炼油、进出口、成品油和勘探开发。其中,勘探开发管理权又分散在两个部委的三个司局级单位,而成品油管理则分散在三个部委,分别分管成品油出口、市场流通和储备。在地域上,石油产业又被分割成西北与东南、陆地与海洋。这样一来,我国能源安全机构重叠、缺乏协调。

  “权限不明、职责不清。”杨泽伟认为,我国缺少对能源安全进行统一管理的部门。虽然在2008年上半年成立了国家能源委员会,8月份又组建了国家能源局,将分散于能源内部各行业的管理权集中起来进行整合,但也存在机构编制少、力量不足等问题。

  “我国的能源安全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杨泽伟指出,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至今仍未出台,能源综合管理与法无据,是目前能源管理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

  能源法制体系应当枝繁叶茂

  中国是否应该加入国际能源署?这个问题在国内一直存在争议。

  杨泽伟的研究结论是:中国应该加入国际能源署。

  “中国加入国际能源署,国际能源署将在加强中国与其他能源消费国的合作、应对突发性的能源危机、维护中国的能源安全利益以及逐步化解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无端猜疑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杨泽伟说:但是,目前中国加入国际能源署仍有一定的困难,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紧急石油储备量。

  《国际能源纲领协议》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保持不低于其90天石油进口量的石油存量,而我国当前的紧急石油储备不到30天。“没有能源战略储备法,已经成为我国能源战略储备制度理性发展和良性运作的重要制度障碍之一。”杨泽伟说:现在虽然有“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但其中难以为建立能源战略储备制度找到法律依据。

  从1993年开始,中国从石油净出口国变成了石油净进口国。这一现状与资源贫乏的日本颇为相似。“但是,日本的能源安全法制体系相当完善。”杨泽伟说:除了能源基本法《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外,日本通过《石油业法》、《天然气事业法》等法律,很好地贯彻国家能源政策,避免了本国能源短缺的劣势。

  杨泽伟告诉记者,“能源法”只是能源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当务之急,还应当加快制定“石油天然气法”、“核能法”、“能源储备法”、“能源公用事业法”等法律。

  “能源法制体系的完善,既可以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和可持续供给,也可以保证能源行业的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杨泽伟说:此外,通过这些法律,也可以保证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能源合作更加顺利。

  法律方法应成为解决能源争议的备选项

  采访中,杨泽伟讲了件小事情:在一次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有位国外能源安全学者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中国在解决国际能源投资争议问题上,更喜欢政治外交手段,而不采用法律方法呢?

  “当时听到这个问题,觉得很突兀。”杨泽伟说:用外交手段解决争议,是历来的做法,而且很有效。不过,这个问题也让我们开始关注用司法程序来解决争议。

  1993年3月,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泰国邦亚区块获得石油开发作业权。这是中国能源企业首次进军海外市场,但仅仅是开展如油田勘探、提高老油田的复产率、产品分成、服务小合作项目。从1997年开始,中国能源企业在海外的业务进入了稳步发展阶段,相继同一些国家签订了油气开发协议,并与加拿大、泰国、缅甸、土库曼斯坦、阿塞拜疆、阿曼、伊拉克等国签署了关于产品分成、合资、租让等方面的协议,内容涉及油气勘探开发、地面建设、长输管道、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油品销售等领域。

  “但是,对于中国能源企业实施的"走出去"战略,国际社会也产生了一些非议。”杨泽伟说:有国际舆论认为,中国的国际能源投资,是对东道主国家能源的过度开发,由此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我们都通过外交手段很好地解决了。

  对于解决国际能源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杨泽伟提出了他的观点:我认为外交手段应该是首选。国际能源合作必须建立在良好的国际关系上,外交手段很重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周期太长。

  “不过,法律方法也应该成为解决争议的备选项。”杨泽伟补充说:在与他国的能源合作协议中,注明用法律方法解决争议,一方面可以增强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使东道主国家获得更多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在东道主国家投资的政治风险,使投资者能够集中精力更多地关注商业管理风险。

  本报武汉11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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