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中新事物新现象的出现,国家将颇受人们关注的医疗、教育领域不合理现象纳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范围,“这显示了法律在为民众利益彰显威力,值得鼓与呼。”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鲁英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鲁英说,中小学教师在教材、试卷、校服等的采购中收受物品销售方的好处,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这比较好理解。
大学老师吃回扣受贿,理解起来就不是那么直接了。
鲁英说,大学老师自己不掌握权势,但他们借“桃李满天下”的优势,利用一些学生的职权,通过疏通关系帮别人办事从而收受好处,应该也是一种受贿。还有大学教师利用教师职务受人尊敬、信任,在教学活动中推销某种产品,或者给某种商品代言,从而收取好处费,这是又一种受贿行为。
一位职业学院负责人认为,国家应该给教师受贿罪更加明确的界定:“节日里,老师收取学生或家长送来的礼品,算不算受贿?收什么样的礼品算受贿?收多少才算受贿?这些都应该明确界定,否则,新法规容易沦为一纸空文。”
这位负责人还说,一些高校名教授到处讲课收红包,推荐发表文章收费等,顶多属于道德范畴问题,或者属于偷税漏税行为,不好说是否能界定为受贿。“而利用职务之便在购置教材、营建工程项目时索贿、受贿,这种行为这几年在广州高校中都有发生,责任人也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是,这些都只有学校负责人、管理人员才有机会,一般教师可能性不大。笼统地说教师受贿,似乎不妥”。
有教师认为,用法规界定教师吃回扣按受贿定罪并不新鲜,其实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就有相关规定。这次将医生、教师单列出来重新公布一次,让许多老师感觉心里不舒服,毕竟社会上受贿额度更大的很多,为什么专门盯上了老师?本报记者夏杨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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