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对一起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因个人问题导致对社会不满,在石家庄市多家医院及学校放置爆炸装置图谋报复的杨志振,被法院以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书认定,河北隆尧县人杨志振因个人问题未得到解决产生不满,决定以爆炸方式进行报复。2007年2月上旬,杨志振从隆尧县乘车到石家庄市寻找作案地点,并于2月12日9时,将自制爆炸装置安放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小儿内科候诊室大厅窗台上,引燃后离开,致使部分办公设备在爆炸中被损坏。同年5月28日11时30分许,杨志振将自制爆炸装置安放在石家庄市某学校教室内,当日下午3时40分许,爆炸装置爆炸,致教师周某烧伤,部分教学用品被烧坏。同年7月9日9时许,杨志振将自制爆炸装置安放在石家庄市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门诊部自动擦鞋机处,致使部分办公设施在爆炸后被损坏。同年2月23日下午1时许,将自制爆炸装置安放在河北省中医院二病区232-237病房门口西侧楼道地面上,后因引燃物熄灭,爆炸装置未引发爆炸和燃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志振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判处杨志振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曹天健)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