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长安区法院对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被告人杨志振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经长安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志振因对社会不满,决定以爆炸方式进行报复,遂于2007年2月上旬,从河北省隆尧县乘车到石家庄市寻找作案地点。
杨志振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小儿内科处,发现该科人员较多,且均为妇女、儿童,便选择在小儿内科候诊室大厅内安放爆炸装置。后返回其住处隆尧县官庄村,使用爆竹、汽油、蚊香等物品制作成爆炸装置。同月12日9时,杨志振将自制爆炸装置安放到了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小儿内科候诊室大厅窗户上,将引爆装置蚊香点燃后离开,爆炸后部分办公设备被损坏。
同年5月28日11时30分许,杨将自制爆炸装置安放在石家庄市赵二街小学一教室内,当日下午3时40分许,爆炸装置爆炸,致教师周某被烧伤,部分教学用品被烧坏。同年7月9日9时许,杨将自制爆炸装置安放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门诊的自动擦鞋机处,将引爆装置蚊香点燃后离开,部分办公设施在爆炸后被损坏。
同年2月23日下午1时许,杨某将自制爆炸装置安放在河北中医院二病区一病房门口西侧楼道地面上,将引爆装置蚊香点燃后离开,因蚊香熄灭,爆炸装置未引发爆炸和燃烧。
这些案件一时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造成群众的恐慌。长安区法院经过刑一庭法官反复审阅证据材料,认真核查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张瑞谦李建岭)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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