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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年恩怨终了结(组图)

胡喜盈/文并图

  一场围绕电影《五朵金花》历时8年的著作权纠纷尘埃落定,近日,美籍作家与曲靖卷烟厂达成和解协议,由曲靖卷烟厂一次性补偿作家税后人民币40万元。

  周总理点名要一部“少数民族载歌载舞的喜剧影片”

  现年77岁的女作家、美籍华人赵季康介绍起当年的情景还是满怀激情:1959年年初,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看了新中国建国40周年献礼影片《钢铁世家》、《万紫千红总是春》后,认为政治口号太多,缺少电影的美感和轻松愉快的气氛。
周总理对当时的文化部部长夏衍说,你不久前不是去过云南大理吗?是否能写一部少数民族载歌载舞的喜剧影片?夏衍回答说他不熟悉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但可以推荐一个人来写,他推荐的那个人就是我。

  当时,我和我的前夫公浦被下放到西双版纳当农民,当地县委来通知我们时已是1959年4月了。我和公浦急忙赶到昆明,省委宣传部长说:“给你们一个礼拜时间,赶快编个故事,要是编不出来,国庆就赶不上了。”我们很着慌,幸好1956年我们曾去过大理,对三月街的赛马和其他风俗熟悉,设想用赛马作为电影的开场戏。我和公浦即以此为基础铺开构想,不到一周就形成了电影《十二朵金花》的提纲。匆忙飞去北京,我住在北京文化部招待所赶写稿子,两天两夜不睡觉,等写完最后一个字,连在农村改造时沾满了泥的鞋都顾不上脱,倒头便睡着了。初稿《十二朵金花》给夏衍看过后,他笑着说:“这个剧本的内容够拍三部电影了吧?”经他这一点拨,我立刻明白初稿写得太拖拉。又急忙赶写第二稿,起初把《十二朵金花》改成《七朵金花》,后来又删掉两朵,就成了《五朵金花》。

  完稿后送到夏衍家中,夏衍很赞赏……

  因“五朵金花”牌香烟,女作家起诉到法院

  《五朵金花》1959年由长春电影制片厂摄制,导演:王家乙;编剧:赵季康、王公浦;主演:杨丽坤(饰公社副社长“金花”)。这部影片先后在中外46个国家放映,影响巨大。

  1974年,云南曲靖卷烟厂受《五朵金花》电影启发,将香烟牌子改名“五朵金花”,并于1983年注册“五朵金花”商标使用至今。

  赵季康1984年起定居美国。赵季康说:“如果没有《五朵金花》,"文革"中我不至于被斗得那么惨,胳膊差点被扭断。有时候很懊悔,当年不写《五朵金花》就好了。很多老同学也说,你要是不写《五朵金花》,也不至于那么惨啊!”赵季康认为曲靖卷烟厂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与公浦一起于2001年2月5日向昆明市中级法院起诉曲靖卷烟厂。

  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曲靖卷烟厂侵权的几份证据,其中一份该厂在网站上的介绍写道:“"五朵金花"牌香烟创牌于1974年,取材于反映云南大理白族民间生活情趣的轻喜剧电影《五朵金花》。”

  卷烟厂在法庭上辩称,“五朵金花”这一名称不具有独创性。“金花”的称呼自古有之且十分普遍。最早把“五朵金花”用于作品名称的是电影而不是电影剧本。答辩人使用的“五朵金花”文字是注册商标,依法行使商标权,不构成对原告的所谓著作权的侵权。

  国家版权局关于本案的答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你院关于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的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著作权法》对文学作品的名称是否保护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独创性的原则,可以将作品的名称分为具有独创性和不具有独创性两种。如果只对具有独创性的名称给予著作权保护,必然在司法审判中对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要做出判断,这样给司法机关带来很大困难。况且,大量作品都是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并没有独创性。另外,从作品名称的纠纷来看,利用他人作品,主要是为了利用这部作品在社会上已经产生的巨大影响,并不是真正利用他人的作品,应当看作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我们认为,作品,包括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的名称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样,无论作品的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商业利用,作者都可能要求法律保护。

  昆明市中级法院于2002年3月18日做出判决,电影剧本《五朵金花》的作品名称不能单独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法院认为,首先,“五朵金花”作为作品的名称,并不具备单独成为一部独立完整的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而《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一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两方面的要素:一是能独立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内容;二是具有独创性。而“五朵金花”是由一个数量词和一个名词构成,“金花”作为白族妇女的称谓,古已有之,并非原告独创。“五朵金花”一词的构成虽然有可能包含作者的思想情感及创作意图,但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容,而非作者的思想。

  其次,如果作品的名称并不具备一部完整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只要它构成了该作品的实质和核心部分就仍然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认为,“五朵金花”一词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均不构成《五朵金花》电影剧本的实质或核心部分,如果对此单独给予保护,禁止他人使用“五朵金花”一词,既有悖于社会公平理念,也不利于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二审开庭,女作家要求索赔100万美元

  女作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级法院。

  2002年7月10日,赵季康喜事临门,她应大理市政府的邀请去了大理,因作家的生花妙笔,使大理这块南国偏远之地成了游人如织的风景区,授予赵季康和王公浦为大理市荣誉市民,每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2年7月31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五朵金花”纠纷案。赵季康在庭上发表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作品的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的“创”是指原创性,即“五朵金花”这一剧本名称其文字组合是自古以来未有过的“创新词组”。“五朵金花”作品名称是上诉人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凝聚着作者的思想、情感。电影剧本曾考虑过使用“三月街”、“蝴蝶泉”等名称,这些名称虽然比较雅致,但不能令人一目了然并产生振聋发聩的效果,最终才被确定为“五朵金花”。“五朵金花”这一名称与作品内容息息相关,是对作品内容的高度提炼和概括,并非数词、量词、名词的简单拼凑与组合。

  由于“五朵金花”名称的独创性,让人们一看到“五朵金花”这个词组就会联想到电影中5位美丽健康、乐观向上的白族姑娘。标题是作品的眼睛,如毛泽东写纪念张思德的文章标题叫《为人民服务》,这5个字概括了共产党、八路军、新四军全部活动的宗旨。此标题创作已逾半个世纪,迄今还未见到比“为人民服务”概括得更好的标题,这真是千古绝唱。

  试想,伟大的著作《红楼梦》,一听见这三个字,就会令人联想起贾宝玉、林黛玉,可是,按被告的方法分析,不过是红的颜色和楼与梦的组合。不管是一个读过《五朵金花》剧本的读者,或看过电影的观众,只要一提到《五朵金花》四个字,他决不会在这4个字面前认为是指5朵金黄颜色的花,他肯定联想起那5个美丽、聪明的白族姑娘,一定会回想起蝴蝶泉的秀丽风光和那迷人的歌声。

  二审开庭中,卷烟厂请求调解,王公浦接受了调解方案,卷烟厂赔偿他30万元人民币了断。赵季康对调解方案的开价是100万美元,双方调解不成。

  2002年8月29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做出裁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昆明中级法院重审。

  昆明中级法院重审此案后,再次判决赵季康败诉,赵季康再次上诉。2004年10月21日,此案有了终审结果,云南省高级法院驳回赵季康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云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五朵金花》剧本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五朵金花”四字仅是该剧本的名称、是剧本的组成部分,不能囊括作品的独创部分,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的要素,不具有作品属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赵季康主张曲靖卷烟厂用其作品《五朵金花》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侵犯其著作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4个回合下来,赵季康一次次美国、中国来回飞,终审败诉,她很失望,但她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她决定继续向云南省高级法院申诉,向全国人大法制办、向中国作家协会投诉,这是一桩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版权法,也是关系到我们作家的权益大是大非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我赵季康个人的问题。众多海内外作家都支持她,纷纷撰文为其呼吁呐喊。

  最高法院二法官认为云南省高院的判决是个错误

  2004年7月3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张元、李辰亮两位法官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认为云南省高级法院关于《五朵金花》案的判决是个错误。

  两位法官认为曲靖卷烟厂未经剧本《五朵金花》作者同意,擅自注册“五朵金花”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名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但需注意,曲靖卷烟厂注册商标的时间是1983年,而我国颁布于1982年《商标法》并没有规定“权利在先”原则。《民法通则》颁布于1986年,《著作权法》则在1990年才颁布。所以,如果法院以曲靖卷烟厂注册商标侵犯了赵、王二人的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为由,要求曲靖卷烟厂停止使用该商标,则未免矫枉过正,在平衡双方的利益方面再失妥当。在目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曲靖卷烟厂支付一定数额的商品化权使用补偿金给赵、王二人,并认定曲靖卷烟厂继续享有“五朵金花”商标的使用权。

  “五朵金花”案体现的商品化权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涉及商品化权的纠纷日益增多。在一些案件中,尽管原告提出的诉因各不相同,但只要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些纠纷都可归结到商品化权的问题。该类纠纷将成为21世纪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课题。

  本案中的原被告之间在“五朵金花”上的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五朵金花”牌香烟创牌于1974年,取材于反映云南大理白族民间生活情趣的轻喜剧电影《五朵金花》。可见,本案原告对于“五朵金花”的知名度的扩大以及其由此带来的商业价值的增长做出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被告注册“五朵金花”商标后,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原被告在“五朵金花”上享有的经济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

  34年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面对赵季康毫不气馁的申诉,云南省高院立案庭依法按照程序进行了审查。合议庭研究案情后一致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此案一、二审的判决认定是正确的,赵季康的申诉不符合立案再审的条件。

  法理上虽然没有问题,但在情理上而言,赵季康的一生因为电影《五朵金花》而跌宕起伏,这部电影给她的人生所带来的影响十分深远。而曲靖卷烟厂创立“五朵金花”品牌香烟,确实是利用了该部电影的知名度,“五朵金花”的品牌从声誉和效益上给企业带来很好的影响。

  在经历了剑拔弩张的诉讼之后,回到诉讼之初所期望的握手言和,也许是一条能够彻底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长远和谐的唯一出路。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李思明将曲靖卷烟厂的有关人员请到高院,他表示:“法院维护的是法律的公正,但在我们生活当中,还有道义、情理的公正。虽然这些无法用法律裁判,但依然存在于我们所遵循的社会秩序和道德良知当中。同时,和解此案能够彻底消除因为赵季康的四处申诉而有可能引发的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曲靖卷烟厂表示愿意回到当初的调解方案上来。2008年11月5日,赵季康从美国飞抵昆明。经过8年的诉讼之路,双方的手第一次握到了一起,这起备受关注的《五朵金花》著作权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女作家赵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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