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8日讯(通讯员张晶记者周远)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将制订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省政府规章,以立法形式全面规范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将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今天,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范了用人单位行为,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级、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和工作起止时间等内容,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招用农民工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农民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资格证等证件。针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以及安排农民工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的,对农民工的加班工资和津贴应当依法另行计算。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截至2008年12月10日。意见寄至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5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050053),信封上注明“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zhbwx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