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今日起实施
□制定法规规章时,有关部门需听取妇联意见
□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同等权益
本报讯(记者刘红)今后,如果你升学或就业时因是女性而遭到拒绝,或出嫁后被剥夺了土地承包权,你可大胆到法院起诉。
11月28日,针对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省妇联主席王淑玲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妇联将参与地方法规规章的制定
新办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基于性别而作的区别、排斥或者限制等妨碍男女平等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鉴于一些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缺乏社会性别视角问题,新办法明确指出,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和制定机关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王淑玲认为,这条规定,将使我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能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
■升学就业时享有平等权
办法规定,各类学校录取学生,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学生或者提高对女学生的录取标准,不得限制女学生的录取比例。
在就业方面,新办法主要围绕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签订劳动合同和同龄退休等方面做了补充。
新办法规定,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录用标准。保障女性农民工与同工种、同类别的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待遇。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退职。
■强调女性再婚自由
省妇联的统计显示,2007年,全省妇联系统共接待婚姻家庭类的信访9671件,占全部信访量的68%,婚姻家庭领域依然是妇联维权工作的重点。
新办法明确指出,妇女享有婚姻自主权。丧偶和离婚的妇女有再婚与不再婚的自由。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女方居住权。婚姻关系解除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对我省多年存在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财产权益受侵害现象。新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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