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波兰波兹南12月1日电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公约》于1994年生效,据统计目前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了这一《公约》。
《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免遭破坏的水平上。根据《公约》,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发达国家应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发展中国家则不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
1997年,《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京都议定书》,对2012年前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开始生效。根据这份议定书,从2008年到2012年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批准了这份议定书。
2007年12月,《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启动了加强《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施的谈判进程,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安排的谈判并签署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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