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2月1日电(记者来建强)12月1日起执行的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情形重者处以20万元罚款。
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对影响景区生态和景观的违规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从轻情形、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等3个档次。
从重情形是,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经依法查处后,再次实施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等行为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有关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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