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药监局、工商局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和管理工作将进一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资格,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查和确定,将在保证为参保职工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促进市场竞争、公开公平、方便参保人员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坚持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至少配备2名药师,且不得在两家以上涉药单位兼职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应遵守国家对医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取得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通过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至少配备2名专职药学技术人员,且不得在两家以上涉药单位同时兼职,其中1名应持有执业药师证、从业药师证或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证;聘用营业员的,应持有上岗证。
相关资料最好一次性准备齐全,避免多跑腿浪费时间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市劳动保障局提醒各单位认真做好准备,避免多跑腿浪费时间。一是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是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或执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是非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必须提供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是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军队内部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审定工作纳入经常化,可从网上下载资料并将开展现场审验 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每季度审定一次。申请人可登陆青岛劳动保障网(网址:www.qd12333.com),点击"表格下载"--"社会保险",从中选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打印填写,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到福州南路8号一楼市医保中心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材料。鉴于今年的实际情况,按文件规定应于2009年第一季度开始的申请受理工作,提前至2008年12月15日至25日进行。2008年4月份受理材料的单位应按新规定重新申报材料。
青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对其定点资格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验。通过审验的零售药店,通过青岛劳动保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由市劳动保障局颁发《定点资格证书》、防伪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定点零售药店变更名称、地址、法人(负责人)的,应持市药监局、市工商局核准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及市劳动保障局核发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到福州南路8号一楼大厅办理变更手续。
不允许刷医保卡销售生活用品,违者将受重罚 定点零售药店只能刷医保卡销售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国家卫生部、各省卫生厅批准生产的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医疗器械以及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卫食健字、国食健字类保健品。除此之外的其他用品不得刷医保卡销售。违规刷卡销售的,将被直接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市劳动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参保人员举报专查相结合的办法。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和医药管理有关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中止《服务协议》,责令其限期改正、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按照176号政府令的有关规定取消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一年内不得再确定为基本医疗定点零售药店。
另外,青岛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审,对审验合格的颁发合格证明,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对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暂停结算系统,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宋学春于文杰)
(人民网青岛12月0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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