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2月2日电(记者孔博)3名19岁的男青年与他人结伙,专门密谋盗窃各自女友家的财物,并多次得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对3人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麦某与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密谋盗窃麦某的女友王某的财物,麦某事前偷配得王某家中的钥匙,陈某于2006年12月30日到王某居住的房屋内,盗得被害人林某的照相机1部、纪念币本1本。
2007年5月,麦某、苏某、潘某伙同陈某密谋盗窃潘某前女友魏某住处的财物,由潘某提供魏某家中的钥匙并带同案人到现场踩点,麦某、苏某、陈某于同年5月20日到魏某居住的房屋,由麦某负责接应、苏某负责看风,陈某入屋盗得现金2000元及戒指1枚、饰品金猪1个。
2007年6月,麦某、苏某伙同陈某预谋盗窃后,由麦某事先将被害人家的钥匙偷出给陈某偷配。同年6月17日,3人来到被害人的住处,由麦某、苏某负责看风,陈某入屋盗得被害人关某的电脑主机2台、数码相机1部及手机1台。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认为,麦某、苏某、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3人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提供盗窃场所的钥匙及在现场看风,起辅助或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麦某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盗窃行为,依法应当考虑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给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麦某、苏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潘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