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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基本依据,对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程序中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申请再审受理、再审事由的审查、再审审理等内容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
规制申请再审,为司法程序缺陷打个“补丁” 第一看法
支振锋
当事人再审权的实现,司法系统对正义与效率的两重诉求,以及当事人、检察院与法院三方的角色平衡,将具有更大程度上的一致性
对人类历史的研究表明,纠纷解决大致经历了一个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从争议双方自行解决到提交第三人裁判的过程。
于是,法官、法院及由其组成的司法系统次第产生。而随着现代社会交往与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司法系统也日益庞大与精巧。但无论各个不同国家的司法系统多么千姿百态,无论不同历史阶段的司法系统如何纷繁变迁,它永恒的目的都是通过纠纷的解决来实现公平正义。
正义是司法的第一诉求。在权利话语弥漫的现代社会,司法正是通过权利操作———对被侵权的救济———来恢复正义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但“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必须合理利用,因而效率也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因为正义,司法裁决才具有可接受性,并为司法赢得权威性;因为效率,司法裁决才具有可期待性,并为司法赋予现实性。理论上说,满足了正义与效率的司法操作才可具有终局性,也即在经过法定的终审程序后结束诉讼。
然而,虽然有史以来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司法系统都在努力追寻着正义与效率,虽然人们在理论上预设了司法系统是消极的、中立的与公正的第三方裁判者,但正如计算机操作系统可能会有程序缺陷一样,迄今为止人类仍没有发明一个不存在缺陷的司法系统。司法系统的缺陷不仅会影响自身的运作,甚至也有可能像计算机一样,导致系统为侵入者所控制,不断进行违规操作直至系统崩溃。所以我们要不时地为它打上补丁,使其完善。
法律是司法系统的源代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用七个条文同时又以十三项外加一款的再审事由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再审权利,为民诉法打了一个重要“补丁”。但在明确再审权上,尽管民诉法修正时对再审事由进行了列举的尝试,并被各界普遍认为是立法修正的亮点,但由于种种原因,法定事由中一些有关术语如“新的证据”、“基本事实”、“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管辖错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在司法实践把握上仍然存在争议和歧义,也因而其自身就存在不小的程序缺陷。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了九个条文进一步对再审事由中一些认识模糊的文字作了明确,避免出现当事人与法院判断再审事由以及“错案”标准上的偏差,并规定了民诉法未做规定的审查方式,可谓对民诉法的缺陷从司法系统方面所打上的“软件补丁”,也因而颇获好评。
毫无疑问,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应当是民诉法修改与这个《解释》的首要目的。但正义的另一面是效率,否则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可能因为滥用而难克其功。再审事由需要明确,无理缠讼也必须规制。因此,《解释》在对再审的受理时间与审理期限做出规定的同时,也规范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行为,避免滥诉。
而且,在审查再审事由是否存在时,《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体现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慎重对待。它还对案外人提起再审、再审管辖、再审中的回避等重要问题作了规定,都堪称亮点。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解释》作为细则,它与民诉法一起将不仅会促进正义的实现,也将有助于提高司法的效率。当事人再审权的实现,司法系统对正义与效率的两重诉求,以及当事人、检察院与法院三方的角色平衡,将具有更大程度上的一致性。
究其实质,民诉法审监程序部分的修改,主要就是为了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以及“终审不终”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的问题。然而,从2000初开始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革,到2002年3月开始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已经差不多走过了近10年。希望10年的经验与教训在告诉我们要不断打补丁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能启发我们如何逐步建立健全一个更为健康、完善的司法正义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