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7日,孟超收到了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书。一年前,高三学生孟超在18岁生日的第二天用尖刀杀死了同学何小厉。这起广受关注的“师生三角畸恋命案”目前已经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近日发出呼吁,希望司法机关对此案适用少年司法原则,慎用死刑。
案情回放 女教师与班上两男生畸形相恋 2007年9月27日,刚过完18岁生日不到一天的高中生孟超,来到同班同学何小厉家,将一把30多厘米长的尖刀刺入何小厉的身体。根据贵阳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孟超在何小厉背部刺了两刀、胸腹部刺了三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此前,这两个年轻人共同和45岁的女班主任王某保持着情人关系。
这段三角恋肇始于何小厉与女教师王某。何小厉是班里的团支书,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可从2006年3月开始,刚满16岁的何小厉对与自己母亲近乎同龄的班主任王某产生了好感。而这位再婚的女老师因为个人生活上的原因,将何变成了自己的情人。为了更多接触王某,何小厉经常逃课,成绩也因此受到影响。王某不但不制止,还通过修改成绩的方式,来纵容何小厉逃课。
不久,这位女老师又将目光投到了班里刚转来的另一个男学生——孟超身上。孟超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和父亲一起生活。2006年秋,孟超的爷爷病重并长期住院,父亲下了班就直奔医院,基本没有时间跟孟超在一起。正在此时,孟超从理科班转到了文科班,他的生活里出现了班主任王老师。从小缺少母爱,这让孟超更愿意接近这位女老师。寒假里,孟超认她做了干妈。但是,这份感情迅速变质,2007年4月,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此时,孟超还不满18岁。
据孟超供述,王某通过给他赠送小礼物、一起吃饭、买情侣戒指等方式,与他培养恋情,还以修改成绩单和补课名义蒙骗孟超的家长。
尽管案发后王某否认她与孟超是情侣关系,但是,从孟超的供述及孟超的前女友提供的证言,都能证实王某与孟超是有着性关系的情侣。
边看电视边写下杀情敌计划 畸形的三角恋关系让孟超与何小厉由朋友变成了情敌。何小厉常为此大发雷霆,原本非常健谈的他开始变得内向。王某则多次向孟超哭诉,说何小厉纠缠她,威逼她远离其他男人。为情所困的孟超开始出现异常,在同学面前,那个“喜欢开玩笑,抢着付钱”的阳光少年不见了。
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书称:本案的被害人何小厉、被告人孟超先后与班主任王某发生畸形恋情,在王某的多次倾诉中,孟超得知何小厉经常纠缠王某,为了让王某摆脱纠缠,他制定了一个除掉何小厉的杀人计划。
在孟超18岁生日时,他心中的积怨终于被点燃了。据孟超供述,在他生日这天,王某在和他亲热后,诉说何小厉如何纠缠她,让她很烦。孟超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
次日中午,孟超在街上看见王某与何小厉,刚要过去,王某立即示意阻止了他。隔着一条不宽的马路,两人用电话沟通,王某再次向孟超倾诉何小厉纠缠自己。
中午回到家,孟超一边看电视一边写下了杀人计划。
满18岁次日杀人终审判死刑 下午放学之后,孟超来到学校后门何小厉租的房子里。据孟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当时屋里只有何小厉一人,争执中他趁何小厉转身倒水的机会,抽出一把30厘米的尖刀刺进何小厉的背部,继而刺向他的胸部、腹部……
2008年4月23日,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18岁的孟超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对此,死者何小厉家人认为“判决公正”,而孟超父亲表示“始料不及”、“悲愤交加”。
孟超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孟超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并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虽系年满18周岁的第二天作案,但尚不足以因此对他从轻处罚。
2008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贵阳市中级法院对孟超的死刑判决,孟超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对于此案,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孟超的杀人起因有特殊性,他在感情上受到王某的支配,杀人行为和杀人动机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王某的心理暗示,王某的行为构成教唆。孟超的家人也认为,两个孩子都是受害者,悲剧的始作俑者是他们的班主任王某,是王某制造了和两个男孩之间的三角恋情,并导致悲剧发生。
律师观点 刑法对性自主年龄设定太低 “孟超这个案子的发生,反映出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性侵害方面的立法亟须完善。”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专业人士,佟丽华认为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性侵害方面对性自主的年龄设定得太低。
从猥亵儿童罪和奸淫幼女罪的规定来看,我国未成年人性自主的年龄是14周岁,对于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特殊保护。但未成年人表达自愿的能力显然与成年人有很大区别,因此很多国家都规定,未成年人性自主的年龄是16周岁。
如果将未成年人性自主年龄提高到16周岁,那就是说,如果成年人与一个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表示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对于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是对他们有影响、控制的人与他们发生性关系,即使未成年人自愿,这些人仍构成强奸罪,因为他们的特殊身份让未成年人表达自愿的能力更低。
佟丽华介绍,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刑法典第47条就规定,任何人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最高可判25年有期徒刑(如加害人比被害人大不了两岁的除外)。该刑法典第48条还规定:任何人与受其监护、照料或管理的16、17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构成犯罪,最高可判10年,即使未成年人同意也不能成为免罪的抗辩事由。这些特殊身份的人包括老师、寄养父母、其他监护人、雇主、教练、律师和医生等。
“如果中国也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此案中王某就应该为她与两个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承担刑事责任。”
性侵害保护不该将未成年男性排除在外 佟丽华还认为,我国男性未成年人的保护非常局限。在大多数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是不区分性别的。但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除了猥亵儿童罪对男性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予以保护外,包括强奸罪在内,保护对象仅限于女性,将男性未成年人排除在外。这种立法也导致民众对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存在误区。
正如孟超的父亲所言,他怎么也没想到男学生和女老师会出那种事。如果孟超是个女孩,对方是个男老师,他就会多留个心眼,警惕一些。而孟超和何小厉在遭遇了老师的性侵犯后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最终越陷越深,直到酿出悲剧。
18周岁不该 成为“死”门槛 此案发生后,“孟超能否轻判”引发网络上热议。一些网友认为,孟超杀人时已是成年人,没有自首,即使处以极刑也是依法断案。而佟丽华对此建议,少年司法应该对年纪较轻的成年人进行适当延伸。
《刑法》第四十九条体现了少年司法的精神,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原因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
佟丽华认为,少年刑事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保护性和恢复性司法,而后者是报应性司法。虽然我国的少年司法目前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法律在成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划了一条严格的线,但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人的成长是一个过程,18周岁差一天和多一天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并不像法律划分的那样明显。
有关刑法学专家认为,虽然刑法规定了18周岁的门槛,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年满18周岁那天心智发育会出现一个飞跃。孟超在18周岁届满第二天犯罪,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在主体上具有一定的可宽恕性。根据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孟超杀人的念头是在不足18周岁时形成的,凶器尖刀也是在18周岁前准备的,而他18周岁前后的行为属于一个整体,应从宽评价。孟超的犯罪行为距离年满18周岁仅十几个小时,之前长期受到“情人”班主任王某的心理影响,在与王某、何小厉的三角恋情中心力交瘁,使他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同于普通成年人,也应从宽评价。
“年轻的成年人” 应有少年司法过渡 佟丽华介绍,正是考虑到刚成年的人心智与未成年人时差别不大,很多国家对此适用少年司法作为过渡。《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缔约国“还应致力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该规则又叫《北京规则》,中国是缔约国。在国际上,“年纪轻的成年人”一般指的是18岁至25岁的成年人。在中国,部分少年法庭也在探索将少年司法延伸到在校的大学生。
佟丽华认为,孟超案发时还是一个中学生,而且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刚满18周岁不到24小时,他本人原本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杀人的动机是从自己还是未成年人时就被灌输了,所以,法院应该在此案中对他适用少年司法,慎用死刑。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担任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和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等社会职务,北京市人大代表。
近十年来致力于推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和农民工保护事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先后获得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中国保护未成年人十大杰出公民、2005年度十大法治人物、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五四青年奖章、北京市十大杰出青年等众多荣誉称号。为表彰其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利、推动全球稳定与公正方面做出的特别突出贡献”,被Multilaw国际律师组织授予2006年度唯一Multilaw奖。(记者邱伟)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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