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宏鹏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金祥诉石狮市建设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郑金祥未能证明其银行卡通过网上转账的43800元是他人通过被上诉人石狮建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系统存在漏洞而进行转账盗取的事实。
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6月3日,郑金祥到石狮建行下属的鸳鸯池分理处申请“乐当家”银行卡一张,办理网上银行服务项目。9月7日,该银行卡经网上银行账户操作,分四次转出四笔款项,金额分别为100元、1万元、2.5万元、8000元,其中第一笔款项转入郑金祥的另一个账户中,后三笔转入开户人为“钟富祥”的银行卡中,三笔款项共计43800元,被人持钟富祥银行卡从ATM机取走。当日,郑金祥到灵秀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但至今未破。
2007年9月19日,郑金祥以石狮建行提供的网上银行业务存在漏洞,导致其43800元被犯罪分子盗取,石狮建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起诉到石狮市人民法院。石狮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对其存款被不法分子通过网上操作转出盗取的陈述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网上银行操作系统及ATM自动取款系统按照相应的申请与指令办理了转账和取款的程序,不存在操作错误、失误或不当的情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金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据规则,上诉人郑金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系统存在漏洞的事实。上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为上诉人办理并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泉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郑金祥提出被上诉人石狮建行提供的网上银行业务存在漏洞,导致其存款43800元被他人转出盗取,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