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所主任挪存款300多万炒股
逃亡6年后自首,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
本报四平讯(记者 樊亮) 挪用存款300多万炒股,案发后逃亡6年后自首,四平某行储蓄所主任高某,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0年,身为某行四平中心支行地直街储蓄所主任的高某因炒股赔钱,总想把钱捞回来,但手头资金匮乏,竟挪用储户的钱。
他利用职务便利和银行系统管理上的漏洞,趁所内其他工作人员不注意时,偷拿别人的安全认证磁卡和印章,然后再通过采取替换和虚假及挂失等手段,将储蓄客户存款陆续套出,用于个人炒股。
据统计,2000年1月至2001年7月期间,高某先后挪用47位储户55笔存款,合计人民币312.908万元。
2001年7月31日,高某从四平股票交易大厅取走其股票账户中的35万元,留给其妻子10万元。然后,携带25万元公款外逃至济南市,化名为“金龙”,继续炒股。至案发时,高某挪用公款未归还共32笔,金额为156.2万元。留给妻子的10万元中,7万元被检察机关收缴返还给银行。高某挪用公款共给银行实际造成的损失为150.37719万元。
2007年12月9日,高某向四平市检察机关自首,如实交代了作案事实,并提供了相应的全部票据。
法院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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