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级别限定党政领导干部出访次数,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我们公务出访管理的有效机制。但在执行中,由于这样的指标和量化,都是以职务大小来决定的,实际操作就成为上行下效官员的福利或待遇。因此“提醒”相应级别的干部“完成出国指标”就成为岁末年初一些地方政府外事部门的“服务日程”,有时甚至不得不为了“完成指标”而巧立名目。
(12月3日《人民日报》)
此前,一则名为《我无意中捡到的某市公务员出国考察费用清单》的帖子在网络论坛上登场,网友哗然,大家没有想到所谓的出国考察竟然是如此挂羊头卖狗肉,随着纸媒的介入,民众越来越迫切想知道,如此名不副实的出国考察何以冠冕堂皇地成行?还有多少这样的劣质出国“考察”?如今,悬念被释疑,真相逐渐得到了还原,原来一些所谓的出国考察,竟然是为了完成出国指标。
令人气愤的是,在一些地方,“提醒”相应级别的干部“完成出国指标”,成为岁末年初一些地方政府外事部门的“服务日程”,有时甚至不得不为了“完成指标”而巧立名目。事实的确如此,江西省某机关一位公务员透露,一个地级市每年组织的各类公款出国(境)活动上百批次,名目五花八门,“指标内”可以出访的名义有考察、学习、培训,指标不够,也可以招商引资、商务考察、对口交流等名义组团出去。
可以说,如果一旦存在考察是为了完成出国指标这个前提,一切疑窦便可迎刃而解。每年公款旅游高达数千亿元,便有了答案;某省考察团伪造芬兰司法部邀请函,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增加目的地国家,也是必然的事情;至于温州在一个月内制止了不符合规定的党政机关外出考察组团99批,也是正常的了……
当考察是为了完成出国指标,就会衍生一系列光怪陆离的现象。比如,有的官员把出国当作了一种负担,出国出得太多,产生审美疲劳,因而不胜其烦;有的官员有出国指标,却无正当理由,于是就巧立名目,为了完成出国不惜编造苍白的谎言;于是还会出现名为考察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实际上去赌城的情况;笔者以为,还可能出现一些情况,会刺激一些人的攀爬心理,因为出国是一种待遇,是福利,出国次数多寡与地位高低息息相关,于是,同级别的官员互相竞赛,那些没有资格出国或者出国资格少的公务员,会铆着劲攀缘,把出国当作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当然,还有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是,那些因意外原因被曝光的考察团,会颇感委屈。以新余这起变相公费旅游违纪案件为例,一些新余市干部的第一反应是“他们运气不好,只能自认倒霉”,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等人被查处,“太倒霉”。想想看,如果同是巧立名目,有的安然无恙,在办公室里优哉游哉,炫耀地讲述着异域风情,有的却因偶然因素未被批准,或者被曝光,自然让后者心绪难平,大呼倒霉了。
曾几何时,“年终突击花钱、完成预算进度”成了一些部门心急火燎的头疼事,有论者认为,这是与预算编制的方法、科学性、细化程度不够有关。那么,为了完成出国指标不得不巧立名目,不得不烦劳外事部门提醒,是不是也与预算编制不科学有关呢?应该说,有一定关系,但不完全是。知名学者李炜光认为:“大量纳税人的"血汗钱"被肆无忌惮地滥用,或被毫无顾忌地挪用,与国家立法机关、公民几乎丧失对预算的控制与监督能力,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考察是为了完成出国指标,一方面是因为预算编制不透明,更主要是与公众监督乏力有关,试想,如果不是意外,公众能知道事情真相吗?如果每一个考察是阳光的,都公开透明,置公众的监督之下,那些伪考察还会大行其道吗?
同时,考察是为了完成出国指标,还与现行机制僵化有关系。依据级别限定党政领导干部出访次数,应该说初衷良好,但为何在实践中发生变异了呢?这是因为职务成了享有福利、享有特权的代名词,只要拥有一定级别的职务,就会享受到一定标准的制度性供给。如果职务单纯和福利挂钩,而又缺乏足够的异体监督,所谓的约束性次数就必然成为衡量特权大小的标准,公费旅游就成了合法性的腐败了。比如,一些地方规定:“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委领导出访一年一般不超过一次,处级干部二年不超过一次,处以下干部三年不超过一次。”实际上,这些规定貌似约束,在施行中就演变为执行标准了。
公款出国旅游,为公众所愤恨,为党纪国法所不容。今年8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显然,要遏抑考察是为了完成出国指标等怪象,仅靠发文还不够,还需要从健全公众监督机制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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