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
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4日对外发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人民法院将采取6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各级人民法院将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司法保障。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包括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所规制的内容,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坚决制止某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应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
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审结破坏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努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将防止一些民间机构和企业,通过高利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行为。对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将依法予以打击。
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当前,一些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法院将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妥善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人民法院在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不实披露或不合理估价等情形的,将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在审理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纠纷案件时,对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将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