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襄樊12月4日电“本人今年55周岁,过去一直没有正式工作,现新企业考虑我家庭困难,特安排我从事保洁工作。由于我的各方面条件不具备,我同意公司将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含在工资中……”这是一家企业和一名女工签下的“约定”。
记者今天获悉,近日,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针对该“约定”所引起的诉讼作出判决,该市某运输公司为龚某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若不能为龚某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则公司从今年1月起,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龚某的退休金及医疗费等。
1986年6月,时年37岁的女工龚某到襄樊市某运输公司当上了锅炉工。同年7月,龚某加入该公司工会。1994年,龚某改做清洁工。之后,公司名称发生变更,龚某仍在公司上班从事清洁工作。2004年3月公司整体出让后,龚某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2005年1月26日,龚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时间到2008年1月1日止。
2006年7月,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找到龚某,要其写下一份申请,具体内容如下:“本人今年55周岁,过去一直没有正式工作,现新企业考虑我家庭困难,特安排我从事保洁工作。由于我的各方面条件不具备,我同意公司将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含在工资中。今后若涉及社会保险金缴纳问题,本人保证不找公司麻烦,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最后,龚某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龚某在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此后,龚某获悉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己的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便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并由公司按月发放退休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龚某不服,提起诉讼。
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龚某参加工作后,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龚某的工会会员证能够证明其参加工作时的身份,故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成立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2006年7月21日,龚某所签名的申请,虽对其应参保的社会保险予以放弃,但此时龚某已超过55周岁,已达退休年龄,与以前所应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无关联。故龚某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胡新桥 王洪 宁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