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混混”自制炸炮斗殴误伤路人
昨日,该男子因涉嫌犯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故意伤害罪在上思县法院受审
本报记者 杨子健
上思男子常某用自制的炸炮吓唬帮派对手,不料误伤行人,导致路边一女子左眼失明。
“小混混”自制炸炮
常某今年21岁,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人,小学文化。案发前,常某和一帮当地“小刀会”的成员混在一起,他曾表示想加入“小刀会”,但没有被接纳。为了能顺利加入“小刀会”,获得帮派成员的认可,常某在和其他帮派的冲突中表现很“勇敢”,因此大腿还被人捅了一刀。
2007年8月份,常某和“小刀会”成员莫某、韦某、黎某(均已被判刑)在上思县思阳镇的一条小河边,用从市场上买来的鞭炮和在河边捡的小石子,制作了30多个炸炮。这些炸炮呈白球状,像桔子一样大小,扔出去碰到障碍物会发生爆炸,里面的石子就飞出去,威力很大。
大街上扔炸炮伤人
2006年,与常某同村的赵某被当地的“灭刀会”成员“四眼”的手下“卷毛”殴打。赵某将被打一事告诉常某后,常某当即便带人赶到县城上思宾馆附近找“卷毛”。其间,他们与“四眼”等人遭遇,双方随后发生打斗,“四眼”受了伤。一个多月后,常某等人又被“四眼”一伙人打伤,双方关系因此十分紧张。从那以后,常某等人出来玩都要带上自制炸炮防身。
去年8月8日中午,常某等二人骑摩托车去县城闲逛,常某的手里拎了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了两个自制炸炮。两人在县城的民政路和更生路交叉路口停了下来。车刚停好,他们便发现“四眼”骑着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停在附近,两人便各掏出一个炸炮掷向“四眼”。“四眼”右腿受伤,惊恐不已,赶紧加大油门逃跑。
此时,在附近一商店里,女老板陆某正在打电话,突然听到外面大街上有爆炸声,接着又一声爆炸响起,陆某的左眼被不明硬物击中,一下子什么都看不见了。后经法医鉴定,陆某左眼球损伤,视网膜脱离,玻璃体出血,最后导致失明。
帮派斗殴致人死亡
去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常某和好友“忙幺”在一家烤鱼店喝完酒后,就骑着一辆摩托车从上思县城的团结路向龙江桥方向行驶。两人走到龙江桥头加油站附近时,正好遇到韦某等人喝酒回来。听到常某说要回家,韦莫便邀常某二人一起去玩。
几个人步行到龙江半岛花园广场,遇到了一名“灭刀会’成员。常某等人将此人追打到路边小巷里,韦某还拿刀向其小腿部捅了数刀。事后公安机关查明,被常某等人追打的男子是上思县在妙镇人,姓陈。当晚被捅伤后,因手机没电,这名男子无法拨打求救电话,于当天凌晨2时55分被路过行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提请数罪并罚
在12月4日的庭审中,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常某在公共场所故意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伙同他人私自制造爆炸物,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常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常某构成爆炸罪并不成立,因为常某的追打对象只针对一人,受害人陆某是误伤。常某主观上并非故意要在公共场所制造爆炸来危害不特定人群安全,所以不符合爆炸罪特征。被害人陈某的死亡和常某并没有必然联系,所以故意伤害罪也不成立。检察机关指控常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是成立的,但应以从犯论处,因为是常某被他人叫去帮忙制造炸炮,且制造的炸炮大部分已经被公安机关收缴,或者自行销毁,并没有造成大的危害。
辩护律师说,事后常某主动向受害人送去了3000元医疗费,认罪态度好,应依法从轻判罚。
主审法官宣布,等到合议庭评议后再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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