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无过错银行埋单 储户损6万银行带息赔11万
昨日上午,在顺德大良的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的苏用和律师收到了来自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其中一段文字很引人注意,“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管银行的资金是否被盗,只要原告(受害储户)对资金被盗不存在过错,就有权根据储蓄存款合同,要求被告(某银行)向其支付存储的资金。
”
居住在番禺的周先生在2006年被一信用卡诈骗团伙盗取了近57万元人民币,在东莞警方破案并为其追回了51万多元损失后,周先生今年状告某银行番禺支行,要求银行赔偿由犯罪分子造成的近6万元损失,并追加上5万余元的银行利息。番禺区人民法院在今年1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周先生胜诉,银行需赔偿11万余元人民币,并在昨天向周先生以及其律师寄去了民事判决书。
“这是一起里程碑式的案件判决,储户利益被犯罪分子侵犯,在银行不能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信用卡被盗的损失,由银行来埋单。”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院人士对记者说道:“这也是广东省同类案件中的首例,对大量类似案件的判决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背景 东莞破获百万信用卡诈骗大案
周先生的民事诉讼,缘于去年东莞破获的一起百万元信用卡诈骗大案。根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所述,犯罪分子陈换清、梁国攀、黄雅金与陈清玉4人受主犯黄某(另案处理)的指派,由黄某提供伪造的信用卡和信用卡用户名称、密码等资料,2006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在东莞市城区、虎门镇、深圳市等地,利用假信用卡疯狂购物并提取现金,包括周先生等多位无辜的银行用户蒙受巨大损失。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这4名犯罪分子一共疯狂刷卡达到1103449元人民币,2006年11月18日,当4人又流窜到汕头市中旅社附近准备再次刷卡时,被汕头警方抓获,当场缴获黄金首饰5262.25克,赃物手机多台,伪造的信用卡达到129张!
这一疯狂的信用卡诈骗团伙,在实施犯罪不到2个月,终被公安机关一举捣破,由于公安机关破案及时,此犯罪团伙疯狂刷卡得来的黄金首饰与现金等一大批赃物都还没来得及转移。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对此案作出判决,包括陈换清等犯罪分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到5年不等的刑罚;警方移送的黄金、手机、现金等赃物,也按多名受害人的比例分别给予退还。
居住在广州番禺区大石镇的周先生,是这起百万元信用卡诈骗大案的最大受害者。
“被犯罪分子刷卡时,我根本一无所知,而且真卡一直在我身上,最后却被全部盗光!”周先生说:“虽然东莞与汕头警方及时破案,但我只拿到了51万多元,还有58781元无法追回。另外,我从2006年11月被盗刷款,直到2008年7月拿到51万元的追回款,两年期间57万元产生的53348元利息损失,又应该问谁去拿?”一怒之下,周先生将某银行番禺支行告上法庭。
用户无过错银行要埋单 “这是一宗非常奇特的案件,当事人周先生已追回了大部分损失,而且公安机关也证明是犯罪分子盗刷了周先生的银行卡。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银行埋单,这样的诉讼请求还是第一次遇到,这起官司可以说有相当难度。”周先生的律师苏用和点评对此案说。
但番禺区人民法院最终却判决周先生胜诉,某银行番禺支行必须赔偿周先生近6万元存款及利息共11万余元。“双方在法庭上激烈辩论,番禺区人民法院最终以银行无法证明周先生有过错为主要理由,判决周先生胜诉。”苏用和说道。
在这份判决书上,番禺区人民法院的数个观点特别引人注目,首先称“银行卡具有钥匙功能,银行有义务为存款人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其次称当罪犯识破银行技术手段,盗取了存款,“除非证明存款人对罪犯伪造银行卡提供了帮助或存在其他的重大过错,否则银行应承担责任。”最后法院意识到“虽然银行蒙受了财产损失”,但“只要储户对造成资金被盗不存在过错,银行就必须支付被盗资金。”
“银行埋单案”三重影响 1.影响同类案件判决
广东省内有多少宗类似的案件?苏用和告诉记者,2008年10月16日,顺德区人民法院对大良杨先生诉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被盗刷7900元作出一审判决,称“杨某不能证明银行对ATM监管或在防止密码泄露、取款人身份审查方面存在实质过错”,为此杨先生希望银行赔偿损失的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番禺"银行埋单案"能否对此案造成影响?我们难以估计。”苏用和说道。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灵活运用
民事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具体到“银行埋单案”中,周先生告银行,必须要自己举证,证明银行的过错。不过,在此类型的案件中,为了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储户存款被冒领,无须证明银行存在具体的过错。”苏用和解释道:“相反,银行一方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败诉责任。”
3.信用卡监管必须严格
这宗案件,犯罪团伙用假卡、假身份屡屡得手,实际上说明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漏洞。“银行在银行卡、账号、密码三者不一致情况下,却让交易进行,应承担责任。”苏用和说。(记者曾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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