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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新疆泰和龙公司总经理于晋和在今年参加某培训时正在演讲。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被告人韩抗美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2003年,被告人韩抗美在担任新疆日报社广告处处长期间,与新疆泰和龙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玉石、玛瑙等物品折抵10万元广告费。广告发布后,韩抗美到泰和龙公司领取了价值10万元的玉器,事后没有上缴报社,一直自己保管,后来还将一部分玉器送与他人。
2006年3月,韩抗美调任报社工会专职副主席后,交接工作时仍未将剩余玉器移交。
另外,被告人韩抗美还于2003年1月1日与乌鲁木齐市安特尔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承包合同,约定由安特尔公司承包新疆日报一版报眼刊头广告位3年,新疆日报在一版报眼刊头旁位置赠送安特尔公司15次报眼广告。事后,为表示感谢,安特尔公司3次送给被告人韩抗美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韩抗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韩抗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韩抗美在公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贪污、受贿事实,应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