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案件系指定太原管辖
“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走央视记者”追踪———
本报热线组报道 昨天,针对“山西检方来京抓央视记者案”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作出回应,该案是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信息称,今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某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12月2日李某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
昨天下午,记者就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问题,采访最高检新闻办的相关负责人,但未果。央视女记者李某的辩护律师周泽说,这份指定管辖函值得商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该记者曾经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并且是负面报道,即使她受贿了,即使从法律上本应由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杏花岭区检察院也应申请回避,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检察院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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