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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中央纪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纪发200834号)以及《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817号),加强我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改革发展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以保证党的农村政策落实、维护农民根本利益、改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为重点,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农村的落实,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三)保障农民权益,认真解决损害农民物质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民民主权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村“两委”班子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五)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政勤政,保持党的先进性。

  第四条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一)丰富教育形式。把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摆上各级党委工作日程,纳入培训计划。各级党校在领导干部和村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职岗位培训中开设反腐倡廉教育课程。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和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二)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为重点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各个方面。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学法、知法、守法,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加强正面典型教育,开展创建“廉洁发展、勤政为民”优秀村“两委”班子活动。加强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纪律,抵制歪风邪气。

  (三)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因地制宜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有效整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乡村文艺团体等载体资源,创新形式,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村街、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条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按照中央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六要六不要”的要求,以及《天津市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政“十要十不要”》的规定,分层次、有重点地健全配套办法和措施,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对乡(镇)干部,重点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宗旨意识、廉政勤政等方面提出要求;对基层站所工作人员,重点围绕依法办事、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等方面提出要求;对村干部,重点围绕执行政策、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等方面提出要求,切实改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作风。

  第六条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两推一选”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严把村干部素质关和入口关,真正把品行好、作风正、能力强的人选入领导班子。

  第七条 加强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完善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积极推行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代议代决制度,完善村“两委”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坚持重大村务全体村民公决制、“六步决策法”等科学决策制度。

  (二)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全面推行村干部廉勤双述、民主评议、村民询问质询等制度。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村民监督小组的作用。深入开展基层站所民主评议活动。

  (三)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村民民主理财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相结合的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和收益分配机制。积极探索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新的集体经济形式,完善资产运营管理模式。开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农场体制改革。

  (四)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实行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函询等制度,积极推行乡(镇)、村主要领导廉政承诺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推行乡(镇)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完善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促进审计结果的正确运用。

  (五)完善公开制度。

  1.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健全公开工作机制,认真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邀请群众代表旁听有关会议、行政服务中心等方式公开。加强乡(镇)政务门户网站建设,推行网上公开。

  2.大力推进办事公开。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制度。采取新闻媒体宣传、设公告栏、微机查询、电子政务、“一站式”办公、“一窗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基层站所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深化办事公开工作。

  3.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围绕农民普遍关心、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重点公开各级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丰富公开形式,积极推进公开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村民点题公开,实行村务公开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区(县)应结合实际,及时编制和发布村务公开目录,加强对村务公开情况的检查。

  4.推进农村基层党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重点公开党组织事关民生的决策决议、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

  (一)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充分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违纪违法行为,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二)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围绕中央《决定》提出的“五个必须,五个始终”的重大原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问题;是否存在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思想保守、因循守旧的问题;是否存在形式主义、背离科学发展的问题;是否存在组织软弱涣散、领导能力不强的问题。把贯彻重大原则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巡视、干部考核、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三)围绕中央《决定》提出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严肃性。督促落实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加大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纠正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执法监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强化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纠正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不落实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规范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及时解决区(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占集体收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四)围绕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等补贴发放的跟踪监督,坚持“一卡通”等发放形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检查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政策落实情况,对粮食产业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等建设,特别是设施农业建设、绿化建设、小城镇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等各项投入,从项目申报、工程招标、资金拨付、项目实施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发挥强农惠农投入的最大效益。加强对救灾、救济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围绕涉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资金物资集中、群众关注度高、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和环节开展专项检查,促进款物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反弹责任追究制。依法治理农民建房、用电用水、计划生育、殡葬以及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加强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监管,坚决制止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酬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行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加大对农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食品质量和污染环境问题的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解决少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脱离群众、作风不实、铺张浪费、简单粗暴、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突出问题。认真解决农村信访问题,实行农村基层干部进村入户下访、领导干部接待来访等制度,建立健全涉农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十条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忽视农民权益、漠视农民权利,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收钱敛财等案件。严肃处理利用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行为。坚决查处贪污、挪用、截留、骗取教育经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低保基金、社保基金等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对在扶贫、救灾、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坚持改革创新。

  (一)积极探索乡(镇)、村为民服务代理制。乡(镇)建立为民服务中心,村建立为民服务代理点,形成便民服务网络。建立乡(镇)诉求中心,化解矛盾,解决村组、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积极探索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设立村民理财小组和村民监督小组,对全部村务实施监督。试行聘请农村廉政监督员制度,切实把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落实到村民自治权利的各个环节。

  (三)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农村公章和经济合同有效监管办法,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区(县)、乡(镇)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模式。

  (四)积极探索城镇基层社区事务民主听证和民主议事制度。

  (五)积极探索鼓励创业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干事者、惩处违纪者的机制。对受到错告诬告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澄清是非,予以保护;对腐败分子,从严惩治。

  (六)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区(县)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充实乡(镇)纪委力量。认真解决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条件、工作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市、区(县)两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专门工作机构。成立乡(镇)反腐败协调小组,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形成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乡(镇)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区(县)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县)党委和政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抓好工作部署,实施有效领导,在领导精力、财力投放、干部配备上给予保障。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直接抓落实的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具体要求,解决具体问题。区(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农村党组织要积极探索完善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和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组织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抓好自身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搞好组织协调。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投入更多精力,安排专门力量,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工作落实。乡(镇)纪委要集中精力,抓细抓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分工方案》,抓好任务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加强督查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对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亲自带队,对领导干部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职责范围内问题不解决、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积极研究非党员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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