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公司停车场,这么多车得收多少费?
陈振旺
“我觉得打这个官司很有意义。”11月28日,一见面,陈振旺就很兴奋地对记者说,“虽然诉讼标的只有490元,但如果我打赢了这个官司,不仅会引起连锁反应,也会断了交警的财路。”
今年30出头的陈振旺,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在县人武部工作,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因为一次轻微的交通事故,开始与交警“较真”,并打起了马拉松官司,由开始的“个人愤怒”到“质疑交通事故施救收费的合法性”,“我打这个官司,没有个人利益,已经演变为一场公益诉讼”。
“交通事故,我没有违章,是被害人,车停了一晚上,就收了490元,这不是明火执仗抢钱吗?”陈振旺认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施救,这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应该收费。只有违章停车,将车拖走,才可以收费。”
让陈振旺感到惊讶的是,“许多人像我一样,对交通事故施救收费愤愤不平,但他们不可能聘请律师来打这个官司,代价太大了。许多人对我说,你打赢了官司,我们也打。”
“我穷尽了所有的救济手段,但法院就是不让我质疑交通事故施救收费的合法性。打民事官司,法院说是行政行为引起的;打行政官司,法院又说是民事行为。”陈振旺双手一摆,显得非常无奈,“直到现在,法院一直没有对我提出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记者看到了温州市两级法院的四份裁定书,其中两份民事裁定,两份行政裁定,对陈振旺的起诉,不是“驳回起诉”,就是“不予受理”。
法律没有规定扣车费用由谁负担 去年2月27日,农历正月初十,在离县城七八公里的地方,陈振旺的老婆倪小聪开车,带一家三口回县城。
“晚上8点多钟,与一辆7座的面包车发生剐蹭,我要求对方赔偿1000元,对方不同意,我就打电话报警。”陈振旺介绍说,“交巡警大队二中队的林维敏带领一协警出警,现场调解,对方还是不同意赔偿1000元,林维敏说,调解不成,要扣车,我说可以,林维敏就打电话,要施救公司来。”
陈振旺一见林维敏叫施救公司,心里咯噔一下,马上反应过来,“我们的车子都能开,就不用施救公司来了,我们自己开走。对方也向林维敏提出同样的要求,自己将车子开走。但林维敏很坚定地说,事故车,不管能开不能开,都得拖。”
过了一会儿,一辆闪着警灯的施救车到了现场,把两辆车拖走了。
第二天中午,平阳县交警大队二中队给陈振旺打电话,让他到二中队领取放车通知单。
陈振旺拿着放车通知单,到长安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取车的时候,被告知,须交纳490元后方能取车。记者在这个收费发票上看到,其中施救费450元,停车费40元。
“对方赔偿了我1000元,也被收取了490元施救费。大家都感觉非常窝火。”陈振旺说,“我就向平阳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返还490元施救费,并确认交警委托施救公司收取施救费、停车费的行为违法。”
陈振旺认为,警车施救不能收费。交警大队作出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由施救公司将车辆强行拖至公司的停车场,实质是交警为了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因此产生的费用属于行政执法成本,收费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行政机关自行承担,但交警却变相委托第三人———施救公司向当事人收费。
平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答辩说,“我们与施救公司无任何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不存在委托第三人对当事人收取费用的事实。”
平阳县长安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被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施救公司答辩称,“公司与交巡警大队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但在本案中,因工作人员粗心、结算失误,将应收262元错误计算为490元,应返还228元给陈振旺。”
“是交警叫施救公司来拖车的,真要收钱,也应当问交警要。因为不是我打电话要施救公司来的,如果我的车在半路上坏了,我打电话让施救公司来施救,我才应当支付施救费。现在是交警委托施救公司过来施救,而且开来的施救车是一辆闪烁着警灯的警车。”陈振旺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施救都不应该收费。“即使车子坏了,不能开了,施救也不能收费。因为公安交警施救是一种行政行为,虽然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扣车费用方面的规定,但行政行为需要的费用由财政负担,是一条基本原则。”
“我们公司共有两辆施救车,产权是我们的。企业的车辆,不能挂警灯。但我们挂了一辆,目的是出去施救的时候开车方便,节省路上的时间。”平阳县长安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经理金荣昌告诉记者说,“施救公司的主管部门是交警大队。”
去年6月25日,平阳县公安局经过复议后认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没有规定扣留机动车所产生的费用负担问题。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与施救公司之间,无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施救公司的收费行为与交巡警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
温州中院:施救费是行政行为所致 在行政复议前,还有一个小“插曲”。“我开始是打民事官司,当时只想把钱要回来,并没有与公安"作对"的想法。”
去年4月2日,陈振旺向平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救公司、交巡警大队“两被告”返还施救费、停车费490元。陈振旺的理由是,“交巡警大队在车辆能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委托施救公司采取不适当的拖车方式扣留车辆,又将其依法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委托施救公司保管,由此产生的费用却转嫁给原告。”
但平阳县法院对起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的理由是,“本案涉及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畴”。
“我要求施救公司和交巡警大队返还施救费和停车费,属于涉及不当得利之债,并非对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陈振旺认为,这样一个明确的诉讼请求,法院怎么能“不予受理”?交警部门同时兼具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双重身份,其委托施救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但其通过内部运作,故意规避法律,并取得不当利益。
陈振旺上诉后,“温州市中院的审判长打电话,问我能否调解。我不同意调解,终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裁定。”
去年6月15日,温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说,“施救费系该车被强制扣留的行政行为所致,故要求返还该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11月28日,记者到温州市中院采访,审判长通过中院办公室人员告诉记者,“没有什么好说的。”
施救公司停车场,这么多车得收多少费?
陈振旺
温州中院又说:施救费与行政行为无关 既然温州两级法院认定施救费是交警的行政行为所致,不属于民事案件,那就打行政诉讼。
去年6月28日,陈振旺将平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交巡警大队作出的扣留车辆行政强制措施,由原告承担施救费、停车费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返还施救费、停车费490元。在这个行政诉讼中,施救公司是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有民事诉讼的“施救费是行政行为所致”的结论在前,法院审理起陈振旺的行政诉讼显得“异常艰难”,三个月后,去年9月30日,平阳县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法院的理由是,“490元施救费、停车费的收取,是施救公司的行为,不属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法院一会儿说,施救费是行政行为所致;一会儿又说,与行政行为无关。”陈振旺被搞蒙了,“上诉后,去年12月14日,温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自然又是驳回。”
记者看到,温州中院的终审裁定“比较高明”:“施救费系长安施救公司收取。陈振旺又没有证据证明,交巡警大队与施救公司存在隶属关系,或者涉案款项最终由平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收取。故其所诉的行政行为不存在。”
“二审期间,我与陈振旺谈过话。”温州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陈振旺案件审判长章禾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主要是诉讼请求的问题,陈振旺在民事诉讼中,认为有行政行为存在,交警的扣押行为,加上施救公司的拖车行为,共同侵犯了他的权益。因为涉及交警的扣车行为,所以给驳回了。他在诉讼请求中,混同了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
至于行政诉讼为什么被驳回,章禾舟分析说,“交巡警大队没有收取这个费用,交巡警与施救公司也没有委托关系,虽然每次都是这个施救公司去施救,但也不好认定是委托。纠纷发生了,陈振旺也同意扣车,这与交警扣车有区别。”
“我也与陈振旺探讨过官司怎么打,怎么救济的问题,我认为,首先是打民事官司,明确是纯民事的。”章禾舟说。
陈振旺:我是在做公益诉讼 “诉讼标的只有490元,而且在两级法院作出裁定前,交巡警大队多次要把钱退给我,我都没要。我是在做公益诉讼。”陈振旺认为,“长期以来,交警部门与施救公司联合乱收费,是非法的,应该取消,不能再乱收费了。我要把官司打到底,要让交警给公众一个交代、一个说法。”
陈振旺把话锋一转,“而且,整个温州都是这样。公安交警从施救公司那里拿提成,交警拿大头,施救公司拿小头。如果我打赢了这个官司,不仅会引起连锁反应,也会断了交警的财路。”
因为这个官司,陈振旺搞了许多调查研究。“在浙江温州地区,发生交通事故后扣留车辆,由交警委托施救公司拖车,并由施救公司向当事人收取施救费和停车费的做法由来已久,该收费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依法接受司法审查。多年来,施救公司依靠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向公众收取所谓的施救费和停车费的数额特别巨大,施救公司与交警部门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众所周知。”
近日,陈振旺又向浙江省高院提交递交申诉状,要求再审。“我绝不妥协,最终目的是要通过这一典型案例,遏止交通警察在执法中向公众变相乱收费的违法行为,为公众维权。”
施救费背后的利益纠葛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陈振旺多次提到,交警参与施救费的“分配”,并坚持说,这个问题是他打不赢官司的真正原因。
为此,记者就这个问题在温州进行了专门调查采访。
“这个问题,各级反映比较强烈,温州市纪委曾作过调查,但一直没找到证据。”温州市公安局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说。
“我们这个施救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以前是私人的,社会反映不好,公安机关考虑到找个单位,正规一些。长安集团作为国有大型企业被选中了。”长安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经理金荣昌告诉记者,“在平阳县就我们一家施救清障公司,成立这样的公司,必须由公安盖章。”
金荣昌介绍说,交警队是公司的主管部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一般先通知他们,施救公司和交警“同时出勤”。但有时是“白跑”,因为有的交通事故不需要施救。
“以前,每年要上缴一部分管理费给交警,从公司利润里面拿出一部分给县公安局。但今年没有了。”
而平阳县公安局一位中层民警的说法与金荣昌“不谋而合”。
“1994年,平阳县公安局成立了金盾劳务公司,公安局便把车辆检测、培训、施救、清障等几个有收入的业务给交给了这个公司。1999年,司法机关不能经商办企业后,其他业务交给交警了,但县公安局将道路施救、清障转包给了温州长安集团了。承包合同签到2007年底。现在合同到期了,但业务还一直给长安集团。具体与公安局怎么分成的,不知道。但有一个协议,是温州长安集团与公安局签署的,包括一年给公安局多少钱。交警是公安局的下属单位,分多少成不好说。”
这位民警对记者说:“关于施救费方面的投诉比较多,现在不管施救与否,都是一个收费标准。拖车费与施救费,也应有区别。现在,保险公司对车辆可以自己开进去的,再发生的拖车费,拒赔。”
“不斩断交警与施救费的这个利益链条,受害的只能是广大的车主和司机。”采访结束的时候,陈振旺告诉记者,“不管过程和结果怎样,官司我还要接着打。我要穷尽所有的法律救济手段。”(韦洪乾 王义杰)
(12月20日出版的《方圆法治》杂志将作详细报道)(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