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向正义网透露,“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件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根据最高检的通报,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
昨天晚上,李敏的代理律师周泽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我没想到最高检会这样表态!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与本案明显存在利害关系,应该回避。”周泽已将自己的意见写成一份《情况反映》,准备向全国记协、新闻出版署等有关部门提交。
记者注意到,最高检表态之后,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有市民认为,媒体记者不是特殊公民,违法犯罪也应追究法律责任。也有市民分析说:“根据法律和最高检的规定,回避的情形分为三种: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上级领导和机关要求回避,其中,办案机关和人员的主动回避被法律置于第一位,也就是说,法律是将这一点作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义务来强调规范,意图约束司法机关自避嫌疑,以确保程序公正。杏花岭区检察院故意无视这种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实际上是借上级的指定管辖以掩盖自己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违法之处,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司法行为。遗憾的是,通观这次抓记者事件的来龙去脉,杏花岭区检察院被反映有违法行为在先,并衍生出媒体的监督,即便记者在此监督过程中有什么不当或者不法行为,作为被监督者,作为媒体监督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杏花岭区检察院最多只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报案的份儿,绝无径行抓捕监督者的份儿,即便上级机关指定你管辖,你也应该主动说清情况,申请全体回避。否则,谁能相信你会公正行事?”(记者周明杰)(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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