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0日讯记者李立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今天就自1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答记者问说,政府定价不是都要进行听证。按照《听证办法》规定,只有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未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可以不实行听证。
《听证办法》扩大了消费者的比例,由原《听证办法》规定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扩大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同时规定,消费者的产生可以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的方式。
按照《听证办法》,举行定价听证会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行为,不是依申请行为。是否举行听证会,由政府依据定价听证目录来决定,并不是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来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