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上海12月10日消息(记者杨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这是继2006年上海出台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办法后,又一项民生举措,是对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进一步完善。
通知规定,年满65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上海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可以享受规定的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以及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00元。符合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可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此项政策已于12月1日正式实施,上海市各相关部门也正抓紧落实此项工作的开展。上海市民如需咨询,可拨打上海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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