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小官大贪”多源于“老人儿占坑” 晨报讯 (记者 武新通讯员王文波林辛建)清洁队长、小出纳……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人物却能够制造出“大腐败”案。据市一中院调查显示,近三年来,市一中院审理了21件这类“小官员大腐败案”,涉及26名被告人,超过该院所审理的一审职务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
与大贪官一样,小人物制造的大腐败案也能给国家、受害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从市一中院审理的这21件案件来看,涉案被告的级别都不高,26名被告人中有15人是处级以下,占到了一半以上。但是,这些“小官”犯罪的涉案金额却相当惊人,21件案件涉案金额总计高达3.4亿元。涉案金额最少的一起案件也有105万元,最多的高达9452万余元。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清洁队队长王远利在担任燕山清洁队队长期间,负责与相关单位签订垃圾委托清运协议、道路清扫委托协议,以及为本单位购买垃圾箱等环卫设备、修车的事务。他借职务便利,以开具燕山清洁队“大头小尾”发票等手段,贪污公款220万元。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杨彦明是处级干部,竟能贪污、挪用公款9452万余元。
与大贪官不同的是,小人物在企事业单位中权力并不大,只是含“金”量不低。这些人往往在管理、经营企事业单位的过程中,管理、使用或是经手大量的资金,这成为他们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条件。今年3月20日,市一中院宣判的董凤杰挪用公款一案是个典型案例。董凤杰在房山区市政管理所任出纳,在2004年4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利用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先后44次采用私自填写现金支票,不在单位账目记载的方式支取现金,将本单位公款230.3万元用于赌博。据董凤杰供述说,他们单位的财务章和领导人名章都由他保管,财务管理不十分严格。董凤杰还逃过了审计关。
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一系列让人眼花缭乱的“操作”,将公款“漂白”成私款。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且更加具有隐蔽性,造成惩办难度加大。同时,一些伪装得更巧妙的新型职务犯罪手法也出现了。在曾担任欣正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朱广彬贪污案中,朱广彬利用其接受某国有公司的委托,负责追索湖北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的职务之便,在通过诉讼程序将贷款本息追回的同时,对该国有公司负责人谎称货款利息已在诉讼中被其放弃,以此欺骗手段将该国有公司应得欠款利息330万元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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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原因导致“小官大贪”
据法院分析,出现“小官大贪”现象有以下几种原因:
“抓大放小”。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的监管重视不够,现有的监管机制往往是“抓大”,而对一些小职位、小官员没有形成有效监管制度。
“老人儿占坑”。据统计,26名被告中,年龄在40岁以上的占到了22人,这些人有的在一个岗位干了几十年,从没进行轮换,长期占据关键岗位,滋生了腐败。
“灯下黑”。一些问题人员被放在重要岗位,而这些人善于伪装,有的人还是单位的先进工作者,领导眼中的“老实人”,背地里却干着不老实的非法勾当。
“保护伞”。法官发现,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会发现这样的情况,一些被告人的问题并不是没有被发现,群众的反映举报很多,但却得到不到及时的查处,究其原因是一些小人物与上级领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背后有很多保护伞,出了问题会有各方面的人出面说情,甚至干扰调查,对案件侦查设置障碍。
(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