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股权收益不得超过薪酬40%
商报讯 (记者 齐琳) 今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除了要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外,还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昨日国资委正式公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设定了实施股权激励的最高上限,即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此外,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股权中可行使的部分只能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其辞职或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
对于此次国资委为国企股权激励设置上限,业内也有不同意见。
一位国企老总就坦言,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其意义就在于如果被授予股权的高管努力工作,使公司业绩有了大幅提高,股价大幅上涨,自己也能从中获得股权回报,但一旦设置上限,可能会打击一部分高管的积极性。
但国资委企业分配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配套制度不完善和社会收入差距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对国企负责人行权收益加以适当的限制是过渡阶段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对于调控收入差距过大、避免激励失控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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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不达标不得套现
商报讯(记者 齐琳) 对比此前的试行办法,昨日国资委《通知》中另一重要内容是明确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其中,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业绩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是股权激励的两条硬性指标。
“这意味着,无论国有上市公司的股票长了多少倍,其高管持多少,只要企业经营业绩达不到业内平均水平,高管就无法将股票兑现。”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设立的指标体系将公司业绩考核与股权激励挂钩,在激励管理层的同时有效保护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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