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保监会再掀高管薪酬监管风暴,严禁保险企业脱离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记者11日获悉,中国保监会近日已向其直管的5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香港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负责人年薪由三部分组成
通知重申了保监会2007年8月颁布实施的《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强调,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切实规范高管人员的职务消费、暂停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加强对薪酬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要求。
记者了解到,此次通知暂停实施股权激励后,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将由基本薪金、绩效薪金、福利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薪金是根据各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责任和所在地区保险行业薪酬水平、公司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金则以基本薪金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5倍。总体而言,公司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增长率应低于公司平均薪酬增长率。
中资股份制险企参照执行
此次通知要求,各国有保险公司要在12月31日前将今年薪酬发放有关事宜的具体落实意见上报保监会。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平安高管6000万元高薪”的问题,通知也给出了指导性意见,提出:“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对薪酬制定和发放程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作为2008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的重要内容报送保监会。” (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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