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2月11日电(记者肖文峰)广州一家商贸公司为入职的员工篆刻私人印章,并由公司保管、使用。一名员工因劳动关系与该公司发生争议,在打完劳动官司后又以姓名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公司最终被法院一审判决书面赔礼道歉,并向该员工支付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周某称,2007年11月26日其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是客服组客服人员,后于今年4月9日离职,并因终止劳动关系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在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期间,被告为掩盖事实真相,屡次提交了盖有未经本人许可擅自篆刻名章的虚假证据《用工契约书》《2008年春节假期通知》等。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一切侵害其姓名使用权的行为、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篆刻原告名字私章,并在公司文件上盖章使用,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因此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某姓名权的行为,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的名章的文件均为带有员工福利色彩或公司日常管理性质的文件,并没有给原告带来其他物质上的损失,被告也没有因此获利,所以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示惩戒,希望被告在以后的管理工作中,如果需要使用员工的私人印章,应征得员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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