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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创新转化调研课题破解司法实践难题 25个调研成果成功化身“杀手锏”

  编者按

  广东,不仅是经济大省,就连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也“领全国之先”。而广东的法院不仅受理案件的总数一直占据着全国的“首席”,各种新生案件也是层出不穷,许多还是司法实践中的瓶颈性问题。广东高院破解问题的方法务实创新且具严谨的科学性:他们围绕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在2008年一年中确定25个调研课题,通过大量、翔实的调研从中查找问题症结所在,运用科学的分析和研讨寻求解决对策,并将之形成措施或制度在全省法院予以实施。


  事实证明,这些措施和制度为实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化解矛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切实推动了法院工作。

  本报记者 邓新建

  “广东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广东高院副院长陈华杰一见记者就这样介绍,“我们马上就组织课题组对此进行深入调研。”课题组对广东法院调解撤诉率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后,今年8月13日,广东高院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促进和谐广东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全程调解”、“全员调解”这一创新理念。

  而这仅仅是广州法院成功运用调研课题解决司法实践难题的缩影之一。

  据了解,早在今年年初,广东省高院就确定了13个旨在解决法院机制和体制中存在问题的调研课题。调研结果在年中完成了成果转化,已经开始在全省法院形成了相对应的措施或制度并予以推广。今年7月下旬,为了解决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广东高院再次确定了“切实把好立案关”等12个课题,目前也已经全部完成了调研,相应的机制和举措将随后出台。

  记者发现,在这些经过调研成果转化而成的措施或机制中,许多都是广东法院在全国的率先之举,破解难题措施的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验证。

  首创法院间结对子解决“差异”

  针对广东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而导致的法院工作不平衡现象,广东高院通过调研发现了造成不平衡的根本原因。

  今年5月19日,广东高院创造性地启动了“结对帮扶、共同发展”活动,这项涵盖全省21个地级市的“结对”活动,让不同地区的法院搭起“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桥梁。这一全国率先的创举,解决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带来的各地法院发展不平衡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也为全国各省之间比如东西部经济差异大的地区之间的法院合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模式样本。

  在全国率先推出11部门“执行联动机制”

  针对一些法院为追求高执结率,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低,“案结事不了”等问题,广东高院通过调研了解到,“赖债”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备、“赖债”成本低。

  在广东高院的建议下,今年6月4日,广东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发展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等十一个部门和单位集体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联动机制的建立使联动各部门实现了信息互联、互享,职能互补,齐抓共管,变为以强制执行为主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促使自动履行相结合,使赖债者因限制生产经营而无利可图;因限制从业而无事可做;因限制高消费而无福可享;因列入债务人名单公开曝光而无处可藏;因限制出境而无路可逃,使赖债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为其赖债行为付出高昂的经济自由及道德成本。该机制实行以来,一批“骨头案”、“钉子案”得到了解决。

  首开全国“裁审联合发文”和“裁审统一标准”先河

  针对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后,珠三角地区劳动争议发生“井喷”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通过与劳动仲裁部门联合调研,广东高院和广东省劳动仲裁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首开全国“裁审联合发文”和“裁审统一标准”先河,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终局案件认定、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期限和举证责任等,均统一司法尺度和处理标准,从制度上解决了仲裁和审判易出现的“脱节”,构建起了“审判与仲裁程序之间、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法院之间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三种衔接”。

  人大代表联络制度在全省遍地开花

  针对人民群众不了解法院工作的现象,为了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让司法公正以看得见、摸得着、可预见的方式实现,广东高院调研后提出,建立“全方位、全覆盖、制度化、经常化”的人大代表联络制度,并在全省法院开展“百庭观摩”活动。

  活动中,郑鄂以全国人大代表和广东高院院长的双重身份与其他13位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距广州300公里的阳江中院,一起旁听了一宗借款纠纷二审案件的公开审理。此后,广东各地先后邀请在粤的全国人大代表及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观摩一次庭审、参与监督一次执行活动,参加一场听取意见的座谈会。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广东法院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机制和网络已基本建成,全省各级人大代表有3000多人次参加了法院的活动,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平均参加过一次以上法院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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