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韩洁罗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日联合发布通知,宣布从明年1月1日起扩大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范围,并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两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主要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这一调整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
据了解,此次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及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等十多类产品。同时,此次政策调整还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已于2008年7月1日起取消。
此外,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还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分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50%”和“增值税先征后退”四类。
根据两部门通知,此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这位负责人表示,上述两项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两个环节着手,同时实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生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