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台北十二月十三日电 (记者刘舒凌 周兆军)前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十二日被提起公诉后,晚间移审台北地方法院。法院合议庭经四个多小时审理,于十三日凌晨一时裁定陈水扁当庭释放,但限制出境、出海、住居。
合议庭结束了对陈水扁为期三十二天的羁押。同时,法官要求陈水扁获释后不得挟群众之力拒不到庭,也希望他克制自己的言论。
就陈水扁等人涉及“国务机要费”案、龙潭购地案、南港展览馆案及洗钱案等四案,台湾检察机构十二日侦查终结,将陈水扁、吴淑珍等十四人分别依“贪污治罪条例”、伪造文书、违反“洗钱防制法”等罪名起诉。
公诉检方认为,陈水扁涉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重罪,且掌握其他证人相关不法事证,可能影响其他证人日后证言,也可能影响日后有裁判上一罪的犯罪事实调查,况且陈水扁所犯的犯罪所得金额庞大、恶性重大,符合串证、重罪等羁押理由。
检方请求继续羁押陈水扁。
法院裁定书中写道,依检察官所述羁押理由,看不出被告有逃亡之虞,检方也未释明被告有逃亡的可能性,法院依陈水扁以往于侦查中均遵守日期到场等情,且被告身为卸任领导人身份,认为并无逃亡之虞,并无羁押必要。
今年十一月十一日,“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在传唤陈水扁到案后,向法院声请羁押;十一月十二日,法院裁定羁押禁见,陈水扁随即被收押进台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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