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常鸣)派出所录入居民姓名时“芬芳不分”,一字之差导致55岁的王芳(化名)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因找不到档案而无法办理养老保险等事宜。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终审判决警方赔偿王芳损失4万元。
现年55岁的王芳原是北京昌泰常食品中心的职工,1985年辞职,她的人事档案转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
2002年,王芳持原单位介绍信到大栅栏派出所查询自己的档案,但均“查无此人”,档案难道会不翼而飞?王芳于是又拿着介绍信回到北太平庄派出所要求帮忙查找,在来来回回查找了4年后,王芳的档案还是在大栅栏派出所被发现了,原来,当年大栅栏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接管档案后,将王芳名字中的“芳”误输为“芬”。
一个错字使王芳的档案长期无法查找,这个错误直接造成她失业后无法再就业,无法交纳社会保险,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因此,王芳将宣武警方诉至法院。
一中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芳曾于2002年到宣武公安分局查询档案,而直到2006年宣武公安分局才答复找到其人事档案,无法找到王芳档案的原因是宣武公安分局工作人员的失误,由此导致王芳无法办理养老保险等事宜,对此,宣武公安分局存在过错,应赔偿王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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