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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与司法公正:等号的两端——第一届法院院长论坛暨“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综述

  2008年12月5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司法研究与法学教育中心主办的第一届法院院长论坛暨“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潘福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在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卞富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克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新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康宝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翁钢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蒋剑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信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明耀等来自国内12个城市的13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参加会议,会议就人民法院实践科学发展观、通过司法保障民生等议题展开了研讨

  12大城市法院院长聚焦“民生与司法公正”问题

  民生与司法公正:等号的两端

  ——第一届法院院长论坛暨“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综述

  本报记者 蒋安杰 刘建

  权利———民生的最高诉求

  论及民生与司法公正的关系,首先有必要对“民生”作一番解析。


  “民生”一词最早见于《左传·宣公十二年》:“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而孙中山先生在1924年的《民生主义》中则给民生概念作了定义性的解释,指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潘福仁院长认为,民生概念是不断发展着的,其内涵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每个时代的民众有每个时代的民生诉求。在孙中山时代,最急迫的问题是寻求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即国家、社会的生存,因此,把人民的民主权利摆在了民生之外。而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毛泽东同志提出“为人民服务”,到邓小平同志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及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直到胡锦涛同志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民生是一脉相承的红线,贯穿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始终,并且其内涵由简单的经济意义扩展到了精神意义、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潘福仁院长说,民生的内涵首先是人民的物质生活,体现为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保障和财产权利的保护,除此之外,自由、安全都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而当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基本上成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之后,权利已经愈来愈成为人民群众的民生诉求。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卞富学院长补充道,民生问题是具体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生问题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在相应的时代背景下强调民生,才能把握民生问题的实质,解决好民生问题。当前我国民生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就业权、受教育权、劳动报酬权、物质帮助权、安全保障权。这些问题都是民生的基本问题。

  《当代法学》副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徐岱教授在评议时认为,从社会学角度,民生是民众的生存发展利益的保障。如果转变为法律的语境,应该是体现民生权利的实现和诉求的实现。因此,民生包括面、线、点三个层次。就面而言,民生首先是个理念问题;而线则是指一类案件;点则是涉及个案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作翔研究员亦赞同将民生视为是对权利的保护、对权利和利益的救济,尤其要强调权利的平等保护,这种平等保护既体现在实体权利上,也体现在诉讼程序上。

  公正———司法的生命线

  在谈到何谓司法公正时,卞富学院长提出,公正审判权是现代社会公民所拥有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赢得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公正是法治精神回归的体现,有利于塑造全社会的法律信仰。社会和谐的根本在于公正,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法治时代不同社会阶层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境界。

  徐岱教授对司法公正亦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她指出,司法公正从法理角度包括一般性社会正义、平均性社会正义以及个案性特别正义三个层次。法官在处理案件中,更多地是在个案处理过程中体现个别正义如何保障民生的问题。民生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应该是辩证的,民生很大的一个保障是通过司法公正这样一个渠道得以实现的,司法公正的质量如果要提高,就会使民生各方面权利和利益得到提升。刘作翔研究员则表示,同样情况是否得到同样的对待,这是对公正最原始的、最经典的、最基本的一个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汪进元教授则对此问题提出了质疑,认为司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将司法正义的判断交由人民值得考虑。此外,司法解决的是个案正义,要实现社会正义和普遍正义不能仅依赖司法,还必须依靠立法和制度。

  民生与司法公正———等号的两端

  民生与司法公正是怎样的关系?《中国法学》总编陈桂明教授首先指出,民生与司法应当划等号,即司法审判工作的全部而非一部都与民生有关,都涉及以人为本,权利救济和保护的问题,而这必须从宏观上予以把握,首要问题便是调整好司法的功能,既要扩大司法的功能以强调权利的保障,又不能将司法万能化。

  大民生与小民生

  与之相对,刘作翔研究员则认为应当区分大民生与小民生的概念,不宜将所有案件都视为民生案件,尤其要警惕和防止司法中的“民粹主义”,不能认为当事人的一切诉求都是合理的,应当按照法律所确定的标准对各方利益和权利进行裁判,以确定诉求是否符合法律标准。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张勇副院长较为宏观地阐述了民生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他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司法权人民性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中央要求的重大责任,是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是提升法律权威的有效途径,是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职责。

  而要准确把握民生热点,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一是准确把握民生的时代内涵,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二是正确把握保障改善民生与司法公正的结合点,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三是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拓展司法保障民生的新空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新华接着说,深入研究和分析关系民生案件的特点及规律,统筹兼顾纠纷的诉讼解决与非诉讼解决、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司法为民,是正确把握民生问题,做好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

  潘福仁院长则对民生司法提出了四项要求:一是民生司法首先要求人民法院以保障民生为使命,以公平正义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二是民生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三是民生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以能动的态度对待人民新的权利诉求;四是民生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好和民生直接相关的案件。

  亲近司法的新理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明耀则提出了“亲近司法”的创新司法理念。这一理念包括可接近的司法、可信任的司法和可回应的司法三方面。

  “可接近的司法”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形式意义的接近司法,即当事人享有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二是实质意义的接近司法,即司法能真正有效地实施对权利和利益的救济,获得正义。

  “可信任的司法”,其基本含义为司法主体、司法理念、司法方式、司法过程、司法结果能够为人民群众所认可和接受,并充分信赖。

  “可回应的司法”要求司法在确保自身安全性和完整性的同时,以一种开放的、解难的姿态,主动地介入、融入社会生活中去,通过与外界的有效交流,伸张社会正义,使司法能够真正做到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并因此获取自身更稳固的地位。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南申教授在对“亲近司法”表示肯定的同时,也指出其面临的许多实际困难和障碍。

  司法救济与民生

  民生问题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已经成为其中的一个焦点话题。何谓“弱势群体”?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士如教授指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而对其界定尚需进一步的研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树坚院长就此提出建议,从构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性管辖制度、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合理构建法官释明权机制等方面入手予以完善,同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规范司法救助的审查和救济程序,建立司法救助资金保障制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康宝奇院长则强调,对于弱势群体给予必要的司法救助是通过司法衡平之手矫正事实上的不平等,但司法关注民生不能放弃公正的底线,首先要考虑对与错的问题,否则司法将失去立足的根基。此外,关注弱势群体不能牺牲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不能以妨碍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代价而一味地倾斜弱者。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郑少华教授补充说,对司法使命和社会功能的准确定位是正确处理好民生与司法公正的另一重要前提。

  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郑成良教授指出,司法进步要适应国情,但并非对国情不能作一点改变。法院要尊重民意,首先是尊重体现在法律之内的民意,法律之外的民意如果和法律要求一致则应当尊重,反之不能要求法院尊重这样的民意。司法为民应当遵循司法规律,法院的工作举措改革一定不能离开中立性,主动服务或者司法能动性只能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司法为民主要是通过人民的权利来增进人民的福利,而不是单纯地为人民谋福利。

  对民生的司法关注不应局限于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同样甚至应该更加关注刑事审判领域。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被告人的人权固然值得重视,被害人的权益同样不容忽视。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威院长看来,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变迁,既有内在的延续,又有哲学上的跃迁意义,即二者是不同质的。而这种变迁正体现了对民生的司法回应。而要更好地在刑事司法中关注民生,一是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科学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种宽严相济应以罚当其罪为基础和前提;二是在与每个被害人密切相关的刑事审判过程当中的民事赔偿问题中,当前情况下应该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是案件的情况;第二是被害人的生活状况;第三是上访人的情绪及其行为。而从长远来说,应当从国家救济向补偿转变、由非程序向程序转变。

  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严励教授指出,为了更好地关注民生、正确定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解决如何用好法律的问题,就要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正确的解读。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开湘教授补充道,应当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化,并将法官的自由裁量视为一种义务。徐岱教授则认为,不论是刑事政策还是其他方面的考量,对民生的关注是一个综合适用法律的问题,不单单是法律本身能解决的问题。而通过和解方式来达到对整个案件适用效果的最后影响亦存在相当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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