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特别是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特区在实践中确立并建立了“一国两制”下内地与特区司法运作的新模式,按照这一模式,进行了多领域的司法协助。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司法合作关系更加紧密。
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关于“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共同协商签署有关文件,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香港特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落实。
这个模式充分体现了基本法的规定精神,从制度上确保了司法协助的顺利推进和相关安排的有效实施。
香港回归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已经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三个司法协助成果。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已经顺利地进入了规范化的运作轨道。据不完全统计,这些文件实施至今,内地法院委托香港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5400多件,香港法院委托内地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390多件;在执行仲裁裁决方面,香港特区法院目前已批准执行内地仲裁裁决60余件,内地法院执行香港特区的仲裁裁决10余件。
同时,内地与港澳特区也在加强刑事领域的司法协助,内地与香港特区关于相互移交逃犯、已判刑人员移管问题的磋商工作已经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启动,目前双方仍在积极研究探索。在共同打击犯罪,维护两地社会治安方面,内地与香港特区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及相应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定期会晤,互通情报、互派人员协查、证人出庭作证、追缴赃款赃物及协查抓捕犯罪嫌疑人。在调查取证方面,内地法院配合香港有关方面在内地调取证据。
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有关补充协议,内地承诺内地的法律服务市场对香港特区的开放,将从非讼领域逐步扩大到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内地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律师,在内地法院代理诉讼及香港大律师、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等事宜作出规定。
香港回归以来,两地司法界交流不断加强。内地法院900余名法官应邀访问、考察过香港特区;150余名内地法官在香港法学院学习,并取得了香港普通法硕士学位。香港法律界法官、律师及法学院学生近800余人来内地法院参观、学习。自2004年起,内地法院已经接待香港法学院学生200余人在内地实习。
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