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石贝贝
14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吴晓灵在上海就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问题表示,首先需要明确“股权投资基金”而非“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其次,将股权基金的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区分开来,以及对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特殊的有限合伙人,比如社保基金等,进行特殊的限定。
吴晓灵认为,应明确“股权投资基金”而非“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股权投资是个大概念,对未上市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包括初期企业的风险投资、对成长型企业的投资、对并购企业的投资,以及上市前最后一轮融资等。”同时,对于股权基金的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进行区分,比如不再采取类似渤海产业基金等的基金审批制,而是备案制。此外,还要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进行规范。
吴晓灵还表示,对于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特殊的LP(有限合伙人),比如社保基金,需要进行特殊的限定。“但由特殊LP投资的股权基金的具体投资组合的内容,应当由具体监管当局来设定,而不是由具体的法律来设定。”
在目前国际国内经济进入周期性调整的大背景下,吴晓灵表示,此时越发显示出培育和发展企业的重要性,而在此过程中,股权投资基金则显得更加重要。“此时,政府需要做好两件事情。一是建立良好的法制和规制环境,二是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其他基金的投入,通过全社会的力量来扶植企业和产业发展。政府还可以制定更好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鼓励资金投向高技术和高环保企业。”
(责任编辑: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