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人挤上一只小船,一男子义务为大家划船,
不料超载的小船中途翻沉,一小女孩溺亡
义务当船夫惹来意外责任
本报南宁讯 (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张雪梅)义务为大家服务本是好事,但处理不当有时也可能带来麻烦。
义务划船出事故
这起意外发生在2006年4月15日下午。当时雷姓家族的人在大王滩附近的蕾扁岭(地名)扫完墓后,陆续走向大王滩岸边停靠的两只小木船,欲乘船返回对岸。10个6~12岁的小孩首先到达其中的一只渡船,同去扫墓的雷某也上了这条船,并充当起船夫。随后又有4个大人挤上船。
让众人始料未及的是,当小木船行驶到离对岸还有大约三分之一的路程时,开始停止不前,并左右打转、进水,顷刻之间翻沉,一船人全部落水。经抢救,大部分人都获救了,但6岁的阿霞(化名)不幸溺水身亡。
事发当晚,当地派出所进行了调查:翻沉的小木船长度只有5米左右,最宽处大约有1.2米,平时最多能载七八个成年人。事发时船上共载了15人,严重超过船的承载能力。
“义务船夫”成被告
事故发生后,雷氏宗族发动宗族成员,对阿霞的家属进行了捐款补偿。但阿霞的父母认为,对女儿的死,船夫雷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雷某也应该作出赔偿。因私下索赔未果,他们在2007年将雷某告到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阿霞的父母认为,雷某没有划船技术,在船超载情况下,不听岸上人的劝告,强行将载有多名小孩的船划到大王滩水库里,导致了沉船事故的发生。雷某作为船夫,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雷某却觉得很冤枉。他认为自己义务为大家划船是在做好事,船之所以翻沉,并不是他的错。
雷某说,他本身会划船,虽然有人不听劝告挤上船造成超载,但船起初走得还顺利。眼看再有十几米就靠岸了,船上有一个大人为了加快速度,用铁铲单边划水,导致船体失去平衡、停止前行,同时因为单边受重压而进水。正在这时,另一个大人为了保护手机不被水泡,用力将手机丢向岸边,因脚压船过重,加速了船体侧翻。由此可见,船翻是由于这两人破坏了船体的正常运行造成的,如果没有他们干扰,船应该能够顺利到达对岸。船翻后,他还将个人生死置之度外,救起了两个小孩。因此,他在整个事故中不仅没有过错,还是有功之人,向他索赔没有道理。
船夫被判担四成责任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雷某对阿霞的死承担40%的民事责任,他需要赔偿阿霞的父母1.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其余60%的责任,法院判由阿霞父母自行承担,因为他们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孩子上渡船时,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雷某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8月18日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坚持称自己是在义务做好事,并且在事后参与抢救落水者,要求免除责任。雷某在上诉中申请追加3个人作被告,其中两人是他所称的干扰船体正常运行的人,另外一人是雷氏家族的族老。雷某认为,去扫墓是族老发动组织的,族老向每人收取了两元的香烛炮款,并向船民借来船只,但却没说明一只船能上多少人,也没有指定由谁划船,而是由大家互相拥挤上船。他是出于为公益服务的原因才主动撑船的。如果说要追究翻船责任,那么组织者应该责无旁贷。
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人力渡船的航行由船夫操纵,航行是否安全主要取决于船夫。船夫所起的特殊作用要求其开船前应对水文、载重、风力及自身的体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信安全后才能开船,这也决定了船夫要比船上的任何人承担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发生沉船事故主要是超载造成的,雷某在明知超载的情况下仍冒险开船,以致船翻人亡,主观上有过错,应当就过错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雷某不能因为是义务划船并参与抢救落水者,就免除他忽视安全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雷某称有人掷手机、用铁铲划水导致了翻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诚如雷某所言,就算船已顺利驶过水面的三分之二,但余下的航程也可能因体力不支、操作不当等因素危及航行安全,因此雷某称翻船跟他没有关系理由不充分。而依风俗习惯,宗族集体扫墓是一种自发、自愿的行为,雷某要求“族长”承担组织者或领导者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2月13日上午,南宁市中级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