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 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报纸《学习时报》12月15日刊发文章提出人大工作应重视网络舆情。文章认为,作为民意机关,人大的各项工作必须处处体现“民意”,对于网络这个民意的集中地,自然不能忽视,并且应该在网络对话和网络互动中做出表率。
文章指出,各地人大及人大代表在加强网络对话和互动沟通上,开始了不少的探索,但许多工作还仅停留在形式上,鲜有实质性的突破。
文章全文如下:
人大工作应重视网络舆情 胡国强 林 龙
近些年来,官员对话市民、对话网民等已经成为政治生活的一种新气象。2008年6月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人民网与网友展开在线交流,指出“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一时间,各地党政机关纷纷以深入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人民日报讲话精神为契机,在通过互联网了解民情、加强新兴媒体建设方面不断探索,渐成新风。
2008年11月,浙江省多位高级官员先后通过网络回答网民的提问。引人关注的是,11月28日,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在人民网和浙江在线网与网民亲密接触、对话,一一回答了包括“杨湘洪”事件在内的诸多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他还指出了网络对话的重要意义。正如赵洪祝所言:“我想今天应该作为我做好今后工作的"加油站",也是我激发智慧和力量的过程。”
“对话网民”,是对畅通民意的沟通渠道进行的有效实践。这些举动对人大工作无疑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作为民意机关,人大的各项工作必须处处体现“民意”,对于网络这个民意的集中地,自然不能忽视,并且应该在网络对话和网络互动中做出表率。
值得肯定的是,各地人大及人大代表在加强网络对话和互动沟通上,开始了不少的探索。代表博客的开设、法律法规征求网民意见、网络征求监督议题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些仅仅是一个开始。
毋庸讳言,许多工作还仅停留在形式上,鲜有实质性的突破。例如,监督议题网上征求意见,由于事先没有广泛宣传,事后没有及时反馈,导致收集而来的建议数量不多、质量不高。有些代表虽然开设了博客,但只在人代会前才“偶尔露峥嵘”,大有作秀之嫌。立法项目以及法律草案征求群众意见,尽管老百姓提了许多建议,由于各方面原因,许多法律法规依然没有在群众高度关注的矛盾集中点上“切一刀”,依然在节骨眼上含糊其词,以至于民众参与逐渐“由热转冷”,甚至乏人问津。
因此,如何进一步激活人大与网民的对话机制,如何回应网民的声音,如何使沟通制度化、规范化,这些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为适应网络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在当前的情况下,各地人大需要建立以下机制。一是要搭建一个人大与网民良性互动的网络平台。目前,各地人大的门户网站,多数情况是单向地发布信息,包括人大会议信息、常委会信息、立法监督工作信息,新闻网站的功能大于工作网站的功能。面对迅速发展的网络政治,人大工作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是远远落后于网络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如果仅仅是单向地发布信息网站是没有生命力的,重要的是建立起良性的互动机制。
例如,在现有的公布制度基础上,发挥网络便捷、低成本的优势,立法机关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相应的立法内容。立法草案成型后应当及时公布,让公众了解其内容,在此基础上置于社会之中进行评议,使民意舆情得以尽早地融入立法过程。其次是建立立法背景公告制度,即向社会公告立法目的和意义,防止公众在面对政府公布的立法文本时出现“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况,造成无法合理、客观地进行评议。再次,开辟法律草案讨论、征求意见专栏,为公众发表意见创造条件,同时普及、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取得征求意见与普法宣传双重功效。
二是要建立起收集民意、掌握民情的网络平台和机制。 要在各种论坛里全面地收集民情民意,作为人大了解民情、掌握民意的晴雨表。人大机关应培植主流网络媒体,同时培养一批网络评论员,在各种论坛里面凡是涉及人大话题的,能发出主流声音。人大应在加强舆情动态的收集、加强网络的引导上要有新措施,主导舆论导向,有效消除公众非理性民主、情绪式民主带来的消极后果。
目前,在人大监督议题来源的路径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的问题和“一府两院”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往往受青睐,而网络涌现的热点社会事件事实上还没有及时进入人大监督的信息资源库。这些热点事件有不少是蕴含着监督法所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例如,近期一些地方的出租车罢运事件,甘肃陇南的群体性事件,人大是可以及早感知这些隐藏着的社会矛盾的。
因此,人大各专委会、办事机构应注意网络舆情的分析、综合,及时发现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人大监督的议题,以便从制度上、源头上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
近年来,有的地方积极追求通过媒体在较短时间内向社会征集监督建议议题,这种做法引起了公众关注,也起到了收集一些社情民意的效果。匆匆征集民意也有量少、面窄、质量不高的问题。人大监督应着重用好制度内的信息渠道,重视网络民意舆情的日常收集和分析。
另外,监督法设定了监督公开原则,要求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证公众对人大监督的知情权,促进人大监督不断增强实效。监督公开原则,尤其是通过网络公开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公开在不少地方尚没有启动,这是执行监督法,保障监督系统通畅的应当填补的空间。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