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15日电(记者 岳德亮)为“防患于未然”,加强对城乡规划的有效监管,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向设区市政府派出督察员,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实施情况所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省政府派出的督察员的选聘、培训、任用、考核等日常管理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浙江省政府印发实施的《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指出,各级督察机构和督察员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督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等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上一层面规划、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等等。
据了解,浙江省的城乡规划督察将采取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查和督察员驻点督察等方式进行。督察组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即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出建议书,并报其所派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被督察对象在接到督察建议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意见和整改结果反馈给督察组。
浙江省政府指出,开展城乡规划督察的应公开其办公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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