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从2007年起在全球范围内开始实施,而美国次债危机也正是在这一年爆发,这一历史性巧合使我们更加关注金融危机对新资本协议的影响以及未来银行业的走向。总体看,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有助于国际银行业在监管理念上进一步达成共识,加速了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进程,同时也为新资本协议的改进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巴塞尔”如果早实施,金融危机或可避免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一些国际化大银行大幅度亏损,甚至摇摇欲坠,但这不仅没有否认新资本协议的技术合理性,反而进一步凸现了加快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新资本协议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本次危机充分暴露了外部评级机构的弱点。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银行业在评估信用风险时,过于依赖外部评级机构,放松了内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据统计,2007年三大评级机构为75%以上的CDO(债务抵押债券,次级贷的衍生品)产品提供了AAA级评级,从而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对危机爆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完全必要的,因为风险评估本身就必须得到有效监管,否则它就将成为一个严重的风险隐患。
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促使银行规范业务流程,严格信贷审批标准。旧资本协议的特点是静态的、粗略的,它只在形式上关注风险资产的计算,缺乏对内部管理流程和风险标准的审查;而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通过三个支柱的联合作用,从源头上防止金融机构在未受监管状态下肆意降低信贷标准,发放大量没有偿还能力保障的贷款。事实上,这也正是美国爆发次贷危机的一个根本原因。
实施新资本协议能够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防止资本套利行为。旧资本协议未对资产证券化做出监管规定,这形成了一个明显的盲区。2001年以来,国际上许多银行在监管套利动机的驱使下,大量发放MBS(抵押支持债券)、CDO等衍生工具,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从而在表面上降低了资本要求。他们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快速回收现金,用于进一步的业务扩张,而金融机构的实质性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降低,只不过是在金融体系内部转来转去、不断聚积,为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准备了条件。
金融危机表明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紧迫性。从1999年征求意见第一稿到2007年正式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周期过于漫长,而金融创新速度却在不断加快,导致本来代表国际活跃银行先进管理经验的新资本协议,在经过七、八年研究、争论、过渡之后,在正式实施之日已变得相对落伍,甚至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国际银行业是在2003年就实施新协议,而不是等到2007年,那么也许本次金融危机是可以避免的,至少损失也会大大降低。
金融危机验证“新巴塞尔”有内部缺陷
本次金融危机一方面凸显了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它的许多内在缺陷,这也为下一步新资本协议的改进、修订和升级指明了方向。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本次危机表明金融分业监管存在诸多死角,这种模式不适应日益增强的混业经营的发展需要。新资本协议要针对现代化金融体系的发展特点,将监管范围涵盖投行、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涉及表内外资产和各种类型的衍生工具,同时要更加重视国际协调监管的规则和方法。
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力度须加强。新资本协议对正常情况下的三大类主要风险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指导和要求。为此,新资本协议应寻求在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共同建立一种新的协调机制,改变单纯依靠公开市场操作和贴现窗口来缓解流动性压力的传统做法。
为防范系统性风险,新资本协议必须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本次金融危机说明,基于先前良好经济环境下历史数据估计的风险参数可能低估了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基于市场繁荣时期抵押率发放的贷款,在经济衰退时期风险上升的程度往往超过预期;按揭贷款及结构化贷款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之间存在强相关性。针对上述问题,监管当局应检验银行估计风险参数的方法,督促银行更新风险参数以便及时反映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上升。在评估借款人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的相关性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
风险计量的模型与方法须改进。迄今为止,本次金融危机中损失最大者几乎全是顶尖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雇用大批专家运作高度复杂的风险模型。然而,包括JP摩根在内的众多机构都未能未能探察到2007年发生的次贷风险。这次危机中新资本协议所涉及的计量模型暴露出了缺乏前瞻性、未对极端条件进行分析等缺陷。
为改进风险计量模型,监管当局和银行必须在现有模型体系的基础上,增加情景分析、压力测试、敏感性分析、移动平均分析等方法,使历史数据更具有前瞻性。
此外,还不应忽视定性分析的重要作用。风险管理归根结底是靠人来完成的,不是靠机器和模型。本次危机中我国商业银行几乎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唯有深发展在2006年之前就将国际化金融产品全部出清,彻底避免了金融危机的损失。其原因就在于深发展董事长纽曼曾在格林斯潘时期担任过美国财政部次长,因此他洞察了美国金融体系潜藏的巨大风险,提前采取了防范措施。这一点靠任何模型都是做不到的。
重新审视衍生工具带来的衍生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参与方多、交易环节复杂、流动性低、二级市场不发达、信息透明度低、更多依靠模型定价等特征,由此衍生出许多新的风险因素:使银行放松了信贷标准和风险控制,使基础资产质量趋于下降;表外资产的风险更加隐蔽难以察觉;衍生资产与基础资产分离,使交易者难以了解基础资产状况,一旦基础资产质量发生问题,交易者更容易采取拒绝所有同类资产的方法自我保护,市场也更容易丧失流动性;衍生工具并未减少金融市场整体风险,并且衍生资产的杠杆作用将风险放大,增加了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银行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风险转移出去,然后又作为结构性产品投资者承担这些产品新的风险,导致总体风险上升。
为此,新资本协议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
信息披露须进一步加强。在银行体系日益市场化的条件下,依靠市场外部约束机制的重要性变得日益突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更为重要。本次危机表明,大型金融机构风险信息的透明度不够,误导了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加剧了市场波动。危机爆发以来,应市场要求,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公开披露与次贷相关的风险暴露信息,包括抵押债务工具、商业按揭贷款支持证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等。为指导市场披露行为,巴塞尔委员会将于2009年发布第三支柱的详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披露内容。
从全球角度看,新资本协议一定会顺应金融创新和金融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充分吸取本次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不断做出适应性调整,从而提高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CapitalAccord)是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巴塞尔委员会就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及其他经营问题所制定的准则,于1988年推出,后成为广受国际接受的标准,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Ratio)不得低于8%是该协议的核心要求。根据协议的要求,贷款的风险越高,银行必须具备越雄厚的资本。
为适应银行业日趋复杂的发展,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推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II),从2006年底开始,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配文)中国银行业的“新巴塞尔”之路
武剑
我们不能阻止金融危机的发生,但可以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效实施,正是为了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体系对抗外部冲击的能力,缓解金融危机的破坏力,从而提升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目前,欧盟成员国、十国集团主要成员以及香港地区、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等亚洲经济体已经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从2009年开始,美国主要大型银行将直接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全球近一百个国家和地区将在2010年前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实施以新资本协议为基础的监管制度。
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规定,国际业务占比高的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中小商业银行可以自愿实施。2008年10月,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6个监管指引。各大型银行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实施机构,编制了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交通银行的公司业务内部评级体系已开始在授信政策、授信审批、贷款风险报告和监控等方面发挥作用。
国内银行要成功实施新资本协议,以下几个具体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战略定位。新资本协议要成功实施,银行必须给予其较高的战略定位。董事会要将实施新资本协议纳入银行整体发展战略,要向管理层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计划和要求,分解到各年度经营计划中加以推进和落实,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考核。
二是组织体系。为保证新资本协议的顺利实施,银行需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CEO或执行董事牵头。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PMO),该办公室应赋予较高行政级别,办公室主任最好是副行长或首席风险官,而不是风险部总经理。因为该项目推进的难点在于各部门的协调,没有足够的权威性将会很困难。
三是项目规划。去年,第一批银行向银监会提交了项目实施规划,总体看这些规划做的都比较粗略。有些银行更关注内部评级系统本身的实施,而对内部评级系统的配套制度建设投入不足;还有的银行认为达到内部评级标准法不需要太多工作量,低估了其实施难度;也有些银行已经建立了较好的风险计量模型,却往往低估了合规性项目的工作量,对合规性参数调试的工作准备不充分。上述种种认识都是新资本协议实施中的常见错误,银行要在一开始就做好项目整体规划工作,并且对各阶段的资源配置做好充分准备,特别是对最后阶段的为达标而进行的系统整合项目要给予高度的关注。
四是业务指导。国际经验表明,新资本协议实施要坚持以业务部门主导,而不要让IT部门主导。IT主导在国内外不少银行都出现过,多数以失败告终。因为这样做,尽管有利于硬件系统的规划和开发,但到后期往往会遭到业务部门的阻挠,技术上比较先进的系统最后可能被搁置不用或改得面目全非。业务部门在主导项目时要注意,新资本协议的相关法规还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实施时要保留适当灵活性。
五是预算与资源配备。从目前情况看,工行、建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资金投入为5-10亿元人民币,招行、浦发、中信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入为1-2亿元,平均成本与亚洲国家的平均水平持平。有些银行的董事会认为这些投入太大,降低了资本回报率。事实上,即便从最短视的角度看,这笔钱花得也是必要的。如果银行不实施新资本协议,大约60%的投入也是必须支出的,例如改进风险管理系统、整合业务流程以及必要设备更新等。同时,人力资源也要配置到位,一般都要在30人以上。这是因为新资本协议项目摊子铺得比较大,项目推进过程中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较高,相互间替代性差,需要保证一定的人员数量。
六是系统建设和IT治理。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商业银行IT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目前总体上仍处于相对落后状态,主要体现在基础建设滞后于业务增长、软硬件及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科技治理和系统管理粗放等方面。商业银行要以新资本协议要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IT系统的整体规划,提高信息集中度,加快业务流程的梳理整合,统一业务技术标准,增强不同系统之间兼容性。
七是人才工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拥有一支高度专业化的人才队伍。现在,国际金融机构正准备大量裁员,许多金融领域和IT领域的人才开始重新寻找定位。对于专业化人才匮乏的我国商业银行而言,这正是一个百年不遇的招揽人才的大好时机。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