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抢劫砍死歹徒
被害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报讯 (记者 薛雯 通讯员 马亚军 实习生 赵家剑) 3人实施抢劫,不料被害人奋起反抗,并在防卫中将一犯罪嫌疑人砍伤致死。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联合调查,被害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08年10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石某、宋某等人预谋抢劫,利用网络交友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楼某骗至雁塔区沙井村一招待所。然后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对王某、楼某实施抢劫。见状,王某、楼某奋起反抗。在搏斗中,被害人楼某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砍伤,后张某因失血过多死亡。
案发后,石某、宋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案情复杂,翌日,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派侦查监督科民警提前介入案件调查。经过紧张的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联合检察院查明了案情。在案情论证会上,公检一致认为,我国刑法中有正当防卫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持刀抢劫的暴力犯罪行为已严重危及了王某、楼某的人身安全,被害人楼某在反抗中砍伤犯罪嫌疑人张某,致其死亡,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犯罪嫌疑人石某、宋某则于近日被依法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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