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击虚假诉讼,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率先亮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外公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由高级法院专门制定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有关规定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浙江省高院副院长徐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为何得到浙江省高院如此重视?这份意见将为全国法院提供怎样的借鉴与启示?记者今天就此进行了深入探访。
出台内幕
虚假诉讼高发损害司法公信力 为了让记者对“虚假诉讼”有深刻的认识,接受采访的法官先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吕振韶是朱金进的舅舅,朱金进与颜晓芳是一对夫妻。吕振韶向永康法院起诉,要求朱金进、颜晓芳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77万元及利息10万元。吕振韶向法院提供了4张借条的复印件,4张借条上借款人的署名均为朱金进。吕振韶在起诉的同时,还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朱金进、颜晓芳在四川成都的房产和银行的存款进行财产保全。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虽然该案在诉讼主体、证据形式上没有什么瑕疵,但原告吕振韶仅是一名从某国有企业退休后到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的普通工人,无疑与案件高达几千万的标的额存有巨大反差,且被告颜晓芳也向法院反映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借条系吕振韶和朱金进合谋伪造。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法官发现,自2007年6月19日以来,该院已受理以朱金进夫妻为被告的案件16件,诉讼标的额达480余万元。随着调查的深入,疑点陆续浮出水面:朱金进与妻子颜晓芳不和;原告申请保全的存款均为颜晓芳名下的存款;以朱金进、颜晓芳为被告的多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同身份、不同居住地的原告均委托了同一个诉讼代理人。
法官紧紧抓住原告身份、收入这根线索细查下去,结果可想而知:对资金来源,吕振韶含糊其词,甚至拿不出诉讼费发票;对借款细节,吕振韶无法提供用于借款的银行转账凭据,277万元款项均以现金交付也不符合常理。法官另外还查实,案件的诉讼费、财产保全保证金等均由朱金进垫付。
虽然吕振韶仍以种种理由加以搪塞,但办案人员抓住其心神慌乱的时机,对案件相关细节逐一核查,发现其前后表述不一,破绽百出。最终,吕振韶不得不承认该案系被告朱金进与其串通捏造所致,意在与妻子颜晓芳的离婚过程中多分财产,而真实债务仅为5万元。
最后,此案经吕振韶申请裁定予以撤诉。法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朱金进处以司法拘留;吕振韶因诚心认错,被责令具结悔过。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不断出现。据浙江省高院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5月,该省经法院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就有107件。
浙江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告诉记者,这些虚假诉讼案件有几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二是当事人行为相当默契,三是普遍以调解方式结案。“有的案件当事人即便参加诉讼,也只是没有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对本报记者说,根据基层报告,从今年5月开始,他多次要求以省高院的名义制定一个防范虚假诉讼的指导性意见,供全省法院执行。
“省高院为此组成了课题组,广泛调查研究,形成了调研报告,对虚假诉讼现状、成因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了对策措施。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这份意见。”徐杰说。
法院调研
如此多虚假诉讼从何而来 “民事诉讼本是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手段,但一些人企图借助这一合法外衣,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正在得到强化。不少人不但不以此为耻,反而以获取非法利益为能事。”齐奇说。
“成本收益的失衡也是一大原因。”徐杰说,虚假诉讼行为人所追求的不法利益,与虚假诉讼的成本相比,存在巨大反差。倘若虚假诉讼东窗事发,行为人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屈指可数。
“法律规制的缺位是另一大原因。”魏新璋分析说,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虚假诉讼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刑法“妨害司法罪”中没有关于虚假诉讼犯罪的规定,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刑法中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不能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课以刑罚。虽然有些法院以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也只能针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涉案人员,而无法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加以制裁。
魏新璋分析说,民事诉讼相关制度设计也存在缺陷。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在举证时下足功夫,即从证据形式上尽可能满足法律规定,加上对方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很难被看出破绽。有的当事人甚至不提交任何证据,而只是通过当庭自认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很难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关系。
“另一方面,虚假诉讼案件多数情形下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串通所致,一般不存在当事人申诉的可能。若想发现裁判错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告诉和再审程序的启动。但是,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人以提起诉讼和申请再审的权利。”魏新璋说。
据介绍,从民事赔偿制度看,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也没有规定。实践中,受害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也难以获得支持。
防范对策
参与虚假诉讼人员将被重处 “基于我国当前的诉讼环境,我们先行探索,以省高院文件形式作出若干规定,希望通过制度建设,对预防和查处虚假诉讼进行全面规范。”徐杰说,浙江省高院预防和查处措施共为三个层面。
首先是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机制。意见规定,法院应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审理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立即报告,并将有关案件异常情况予以记载附卷,在每个审理环节予以警示。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应责令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或出庭参加诉讼,或责令当事人出示原始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利害关系人通报,通知其参与诉讼。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取证,并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与审查调解协议。
意见中还特别规定,对债务纠纷案件应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的经济状况,防止发生虚假诉讼。
防范虚假诉讼的第二招是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意见规定,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已经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起诉。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个办法则是建立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奖惩机制和通报机制。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有关人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律师,应同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依照律师法规定吊销其执业执照。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举报虚假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对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成绩突出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表彰。
这些预防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办法能否真正奏效呢?魏新璋认为,说到根源上,还是“应该制定完善相关立法”。
他分析说,由于刑法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的情形没作规定,只能予以罚款和拘留。对此,有必要修改刑法,增加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规定;在民事方面,建议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增设虚假诉讼民事侵权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为受害人提供应有的救济途径。如果损害后果严重的,还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让虚假诉讼当事人付出较高的违法成本。
“同时,有必要赋予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案外人认为正在进行的诉讼将损害其利益,允许其参加诉讼。”魏新璋说,另外,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第三人申诉制度。他认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权,但这并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因此,应当准许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权利受到法院生效裁判损害后,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或者直接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本报杭州12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