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万元巨款拍得的艺术大家吴冠中画作《池塘》,却被作者本人认定为赝品。为了挽回损失,买画人苏某将拍卖公司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以及委托人萧某一并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虽然,仿吴冠中的画作被拍卖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但这场官司因为吴冠中的名气、艺术品市场的人气、拍卖行常被诟病的风气,加之媒体记者出庭等几方面因素的共同发酵,还是在收藏界、法律界引起了很大反响。
12月15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苏某提出的撤销拍卖合同,由萧某、翰海公司连带返还拍卖款、佣金、律师费多项费用等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定,翰海公司针对诉争拍品真伪瑕疵所作出的免责声明,已经具备了我国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
根据苏某在法庭上的陈述,2005年11月10日,她在翰海公司网站上看到将举办“2005秋季油画雕塑拍卖会”的消息。网站上“重点拍品介绍”中明确告知,“本场第二件是吴冠中油画作品《池塘》”。
经过多轮竞价,苏某以230万元拍得《池塘》,并向翰海支付了23万元佣金。
2008年5月11日,某报记者到吴冠中家中采访时提及《池塘》,吴冠中明确告知这幅作品是假画,并于此后写下了“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吴冠中,2008年7月1日”一行文字。苏某这才知道自己受骗了,于是将翰海公司和委托拍卖《池塘》作品的收藏家萧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萧某坚持认为其所委托拍卖作品是真品,并称他是以120万元购得,还向法院提供了购买画作支付款项的证据。而北京翰海公司则答辩称,作为拍卖公司,他们履行了拍卖法所规定的全部义务,而且他们已经履行了签署成交确认书、付款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油画作品《池塘》的拍卖活动是有效的。翰海公司同时还提出,他们公司每年拍品上万,逐一进行真伪核实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概念。
北京市一中院长达万字的判决书,对判定苏某败诉的原因进行了详细阐述:“虽然在法学概念上拍卖合同应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但其实际交易过程,与一般买卖合同由标的物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直接通过洽谈磋商进行买卖活动的交易过程有着本质的区别。拍卖人对拍品的瑕疵担保责任,明显弱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交易,其有权在拍卖交易中就拍品瑕疵作出免责声明。”
围绕翰海公司是否作出了具有法定效力的免责声明这一核心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在不能证实翰海公司及萧某事先应知晓拍品是伪作的情况下,翰海公司在拍卖交易中就拍品的真伪瑕疵作出免责声明,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拍卖展示程序有效保障了苏某罗能够在竞买前充分了解诉争拍品的现实状况,且在对诉争拍品的介绍中亦未采用足以推翻免责声明的真确性描述或虚假宣传,因此,翰海公司的免责声明应当具备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
据了解,因拍卖公司拍卖艺术品真伪之争,买家或者艺术家把拍卖行告上法庭已不是头一遭。
2006年8月,人物画画家史国良发现北京一家中大型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署名为自己的假画,在要求撤拍无果后,他将这家拍卖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元,并要求拍卖公司公开道歉。同年10月,另一家拍卖公司宣称,因史国良画作真伪难辨,决定不再拍卖其画作。后一个事件被称为中国书画界的首起封杀事件。
文化部市场司一位负责人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当前中国艺术品市场存在很大的诚信危机。而诚信危机在拍卖领域的表现就是,一些拍卖行被一些企业和个人所利用,为获取利润,睁一眼闭一眼。
“吴冠中假画案”再次令人聚焦拍卖法。有人说,拍卖法应该与时俱进。
作为“拍假”的受害者,史国良在最近举行的一次现代艺术作品鉴定权归属问题研讨会上深有感触地说,拍卖法无法从根本上保障艺术家和收藏者的利益。在这次会议上,一位拍卖公司负责人说,西方一些国家并没有拍卖法,而在我国,较国际拍卖业“超前”的法律条文却无法解决拍卖领域的一些问题。
但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的武长海博士不这么认为。
“事实上,拍卖法某些规定是没有任何差错的,但是某些条款的成立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委托人和拍卖企业的诚信。”武长海说,诚信原则是进行拍卖活动的基本原则。
本报北京12月1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