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2月16日电 台北地院审判长周占春十三日清晨释放陈水扁的决定,引发各方争议,台北地方法院十五日公布陈水扁无保释放完整版裁定书。合议庭认为,陈水扁虽触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的贪渎重罪,但特侦组检察官并未具体说明有什么事证,可证明扁有逃亡、串证的事由。
而且,以重罪羁押,必须要有逃亡之虞为前提,陈水扁有“国安”随扈全天候“跟随”,当无逃亡可能,以限制住居和附“羁押回笼”条件方式,可保证未来审判顺利进行。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合议庭对陈水扁下达的“羁押回笼”条件有两项,一是限制住居所在目前的北市信义路五段“宝徕花园”大厦住处;二是“遵期到庭,不得挟群众不到庭”,如果有违反限制住居、不按时出庭,或挟群众为重等情形,就会依刑诉法第一百十七条第一项第四款的理由,再执行羁押。
承审扁案的北院刑三庭,昨日公布裁定书,裁定理由指出,根据检察官起诉事证,陈水扁涉嫌诈领“机要费”、龙潭购地弊案、海外洗钱犯罪确实嫌疑重大,且所犯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
就羁押要件来说,有关串证部分,检察官都未说明扁有何事证认为有湮灭证据、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证人、共犯,这些都未显现在起诉书中。
至于逃亡之虞的羁押事由,依检察官所述应予羁押的事由,都未叙及扁有任何逃亡的事实或逃亡之虞,或能够释明有何逃亡的事实或可能性存在,以扁身为卸任的身分,身旁有安全随扈,个人行为举动都为众人关注焦点,可认定没有逃亡之虞或逃亡事实,即没有羁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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