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站的告示吸引众人眼球 |
本报讯(记者 林雅 吕诚 实习生 陈建海 文/图)两女四男,6个人的彩色大头照,被贴在福州鼓山一带的公交站台,旁边写着八个字——注意小偷,谨防扒手。
昨天上午,晋安区前屿公交车站的广告牌上,一张A4纸大小的相片纸上,印有6个人头像,照片上每个人都面带笑容,两行黑色手写体字迹吸引了众人的眼球——注意小偷,谨防扒手。此外,纸张右上角还有“18”类似编号的字样,其他再无任何文字说明。
照片上的人是小偷吗?谁贴了这些照片?等车的乘客对此议论纷纷。
此外,附近的“肿瘤医院”、“晋安区委”、“省彩印厂”等公交车站也贴有相同的照片,还依次标有编号。
前屿车站附近摩的司机叶师傅说,前日晚上10时30分许,有4名20岁左右的男子,将彩照贴在公交车站上。他听到其中一男子称这是以便众人防贼防盗。
福州市公交集团公司表示,照片不是公交公司张贴的。公交公司无权公示个人或者小偷的照片。公交车站灯箱广告已招标出去,由承包商维护,承包商不会允许他人在上面贴和广告无关的东西。
福州市公安局公交反扒大队证实,照片不是该大队张贴的小偷告示。此外,这组照片中的人物也不在大队所掌握的小偷资料中。警方表示,他们会调查此事。
鼓山派出所方面也称,没有张贴此告示。
6人照片系同一地点拍摄
“从摄影的角度分析,照片中6个人的拍摄地点是在同一个地方。”专业摄影师许先生分析,从照片上6个人脸部的阴影来看,除了第一排第二个女生,脸部光线略有不同,其他5人脸部阴影一致,因此拍摄光线是一致的。
另外,记者发现,前屿车站上行站台和下行站台张贴的编号为18、19的两张图片上的字迹有些许不同,但应该是出自一人之手。
张贴他人照片侵犯肖像权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丁兆增表示,如此随意地将他人照片贴出来,侵犯了照片中人物的名誉权、肖像权,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等。此外,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小偷照片可不可以公开,但从人权和隐私权等角度来说,在法律上是属于侵权。警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如发布通缉令等。
曝光小偷
“这些人可能就是小偷,被受害者曝光的。”在公交车站等车的陈小姐说,她就曾经在公交车站遭小偷光顾。可能是一些受害者把小偷照片公布出来,提醒大家注意。但陈小姐仔细看了照片后又说:“还是有点奇怪,这些人都笑嘻嘻的,小偷哪可能配合受害者拍照?”
防盗宣传
对于陈小姐的说法,乘客林先生不完全赞同。他说,照片上的男女看起来都很年轻,还都笑得很开心,其中两个男子还打着赤膊。告示上也没有任何落款,就只有八个字“注意小偷,谨防扒手”。林先生推测,照片上的人都是学生,自拍照片,制作“防盗广告”呢。
纯属恶搞
“谁会拿自己的照片跟小偷扯上关系啊!”一名学生反驳道,可能是同学或者朋友之间打牌或者打赌,输的人就必须乖乖照相“公示”。另外,“注意小偷,谨防扒手”这八个字看上去像是手写的,也可能是有人故意恶搞,把别人的照片拼在一起,写上这几个字,整整这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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