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2月18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获悉,我省已经出台《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今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最差或排名靠后的地区,将被省政府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被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将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对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最差的一个省辖市和排名后10位的10个县(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退步幅度最大的一个省辖市和退步幅度排名前十位的10个县(市),省政府将通报批评,发警示牌,所在市、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奖、评优;连续两年被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被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于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排名第一且与上年相比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省辖市,省政府将给予300万元奖励,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工作经费补助;同时,给予10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对于与上年相比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幅度排名第一(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排名第一,已按第一种情形给予奖励的城市除外),且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省辖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工作经费补助和对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同时,给予10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记者岳威)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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