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凌晨,48岁的老汪,早上起床时突发脑梗住进医院,如今左半身瘫痪。由于事发地点是他所任职的房地产公司售楼部,他向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理由是病发时属于夜班时间。但公司方面不同意,原因是在售楼部睡觉属于老汪的个人行为。
这起事故究竟能否算工伤?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约定工作内容,使认定显得格外困难。
昨日(12月18日),躺在病床上的老汪说,11月4日6点多,他是在连江的售楼部贵宾室沙发上睡觉时发生意外的。老汪说,他于2007年3月份进入该公司工作,合同期至去年年底,今年就没再续签合同。除白天上班干些杂活外,公司还口头要求他晚上必须在售楼部值班,因此他每晚睡在贵宾室沙发上。
老汪认为,他是在值夜班期间发病的,应该属于工伤,但截至目前,医药费已花了近10万,公司只拿出1.5万,其中还有3000元是年终奖。
福建华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负责人陈女士证实说,老汪只是临时聘来的员工,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办理医保、社保。“他发病时,根本就不在上班时间,怎么算得上工伤?”陈女士说,老汪在工作后不久,就向办公室提出,在宿舍里住不惯,希望搬到售楼部去,“客观地说,宿舍里的条件确实比较简陋,而售楼部有空调等。”
陈女士称,房子已经快卖完,售楼部没有贵重物品,根本不需要值夜班。她表示,出于道义考虑,公司已补助了老汪1万多元,至于他提出的工伤赔偿,企业不可能接受。
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剑飞认为,认定工伤的基本原则是,发生伤害是否与工作有关联。落实到这则案例,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老汪可以从其他方面举证自己是在值夜班,比如公司的打卡系统,工资条上是否有“夜班费”之类的项目,或者其他同事的旁证等。(来源:海峡都市报王勋) (来源:厦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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